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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将草案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临床试验药品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销售或扩大范围使用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按销售假药论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条规定按照情节严重给予处罚。

  
  修改理由:因为《药品管理法》并未明确对本条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为了便利基层执法,严格管理医疗机构人员应当在本条中明确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条的规定,按照情节严重给予处罚

  
  将草案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变相销售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变相销售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修改理由:因为《药品管理法》并未明确对本条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为了便利基层执法,严格管理医疗机构人员应当在本条中明确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个人售药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私下出售药品和医院制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给予涉案工作人员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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