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潘肖华


【全文】
  
  意见摘要本办法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比对医疗机构要求较低,明显有宽纵医疗机构的嫌疑,处罚规则模糊没有可操作性,本办法中对数项在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的违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处罚内容,而是笼统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带过,不利于执法,本办法对数项危害患者利益的行为处罚力度过轻。

  
  第三章 药品调配和制剂管理

  
  将草案第十四条修改为:(拆零要求) 医疗机构需要对原最小包装的药品拆零调配的,应当做好拆零记录。拆零人员必须有助理执业医生或助理执业药师资格,拆零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对于危险性药品的拆零必须由两名以上执业医生或执业药师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拆零药品的包装袋上必须注明 “请在医嘱使用期限内服用”字样,并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批号、医疗机构名称等内容。在交付患者前应当封口,交付时应当向患者说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批号、医疗机构名称等内容,患者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向其监护人交付说明,并要求患者书面或口头重复说明内容,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

  
  修改理由:拆零药品与其他整装药品相比更易受到污染,也容易被误服、错服,所以应当严格拆零人员的资质要求,尤其是对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性药品必须要求更加严格的拆零要求,所以应当规定“拆零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对于危险性药品的拆零必须由两名以上执业医生或执业药师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在交付患者前应当封口,交付时应当向患者说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批号、医疗机构名称等内容,患者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向其监护人交付说明,并要求患者书面或口头重复说明内容”

  
  将草案第十五条修改为:(假劣药及过期失效管理)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药、劣药。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