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政府处理任何违法行为人,应该依据明确的法律法规,而不能仅仅依据法律精神,因为法律精神一经政府部门解释可能就变了味。富平县政府部门说公开处理两人增强了执法透明度,并不违法,但是,执法透明度应以尊重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为重,不得侵害行为人的名誉权,在此,两位上访人员,在大庭广众之下,被公开处理,这样的违法行政行为咋还不算违法呢?教育本人和群众应以说服和劝解教育为主,我还从没见过教育群众要以公开侮辱群众人格为方式,所以,富平县政府部门“公开处理”两人的违法之处昭然若揭,有损政府形象自不必说。而且,最高院、最高检和
公安部1988年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
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请问富平相关部门,难道这个通知在当地不适用吗?
9、媒体监督政府是其舆论监督职责使然,但为何在你们看来咋还成了当事人借助媒体炒作向政府施压呢?如果政府没错,如果政府依法行政,如果政府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媒体鲜有无端猜测和大肆渲染之报道,现在,《新京报》披露了富平县政府部门“公开处理”上访人员的违法事件,即是在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依法保障民众合法权益,哪里能和炒作沾边呢?难不成是上访人员鼓吹媒体报道的?我看,这本身就是舆论在行使监督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得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应予尊重行政相对人人格尊严,而不是如你们说的那样,媒体没事找事,炒作新闻。
10、政府部门欢迎媒体监督,这本身就是新闻透明的表现,所以对此予以赞扬。如果富平县政府部门觉得《新京报》报道失实,那么,让全国媒体直接采访当天集会的群众以查明真相总可以吧,到底哪天集会是多少人?群众是怎么想的,让全国人民听听当天集会群众的意见,这个,不知富平县政府部门能否满足和不加阻挠呢?再者,如果富平县政府部门觉得报道确实失实,你们可以起诉媒体歪曲报道,侵害富平县政府部门名誉权,要求媒体精神损害赔偿,这样,政府部门还能得到一份额外收益,这也是政府部门坚持依法行政的表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