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民赴京上访是正当表达诉求,为何你们将人遣返回家,这首先需要澄清,你们遣返公民也即是阻止公民上访的依据何在?公民的上访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公民正当行使权利时却被地方政府限制,这到底是谁违法在先,但请问富平县政府部门?而且,每一次的遣返,你们都是大动干戈,专门派车遣返,这当然浪费了大量行政资源和纳税人费用,但是,谁都知道派专车遣返浪费行政资源,可派车遣返上访人员又是谁赋予你们的权力呢?纳税人的钱的确在此浪费无度,但是,纳税人的费用却让你们做了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之事,因为你们限制公民的上访权,违法遣返公民,侵害公民正当表达诉求,请问,这到底是谁浪费行政资源和纳税人费用呢?
4、富平县政府部门还说,广大干部群众公认乔转丽上访纯属无理取闹,在此,我还真想较较劲:“广大”的范围有多大?干部的人数有多少?群众的人数又有多少?是干部多还是群众多?他们以什么标准定夺乔转丽属于无理取闹?这个,麻烦富平县政府部门给群众一个说明,也好让群众明白,原来,我们“广大干部群众”也认为乔转丽应该被“公开处理”,所以你们只是遵照民意为之,充分体现了一方政府为一方百姓服务职能。
5、乔转丽在“两会”期间上访,又被富平县政府部门派车接回,富平县政府部门给予了乔转丽一定数额的金钱后,乔转丽才同意上车返回。在此,我有些不明白,第一,在“两会”期间上访就被遣返,这又是那个法律规定的呢?难道在“两会”期间百姓就不能反映问题吗?第二,你们说是乔转丽敲诈,但是,这个世道,哪有政府面对公民敲诈还甘于被敲诈呢?你们既然明知敲诈为何还满足乔转丽的敲诈要求呢?这个,是不是不符合常理呢?政府部门答应给予上访人员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个我倒可以理解,但是,对这个金钱的用途,我倒认为,更像是百姓应得的补偿,而不是政府一种无奈之下和公民达成的交易。
6、段定梅案件正在法院审理阶段,但其却不顾法院最终审判结果而无端上访,这其实就是其不信任司法裁决之体现,原因在于之前一审和二审裁决已经让民众对司法失去信任,虽然案件被发回重审,但于段定梅而言,结果可能已经预知,所以,案件正在审,结果却已知,上访自然成为可能,这个,我可以理解。但案件被省高院发回重审,按说当地的一审和二审裁决都可能是错案,不知相关人员到时会不会被追究错案责任呢?
7、富平县政府部门列举了中办和国办的《信访工作意见》,但此意见明明说要“依法”处理缠访人员,而富平县政府部门“公开处理”不知依据那国法律呢?这是依法处理吗?游街示众本身就是侮辱当事人人格尊严之举,业已违法了中办和国办的《意见》要求,在此,怎么还被你们说成是公开处理当事人的法律依据呢?而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的《信访违法行为意见》,将进京非正常上访视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构成刑事犯罪方按犯罪处理,在此,乔转丽和段定梅两人进京上访的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是什么呢?两人尚不构成犯罪自不必说,所以,引用此意见也不适当,所以,你们在此列举的《两个意见》根本不能作为支撑你们公开处理两位公民合法、正当的法律依据。而对于其他涉法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在这里,也没有富平县政府部门可以对两人公开处理的法律授权呀?难道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大力支持对涉法违法行为处理的方式就是公开处理吗?就是公然侮辱公民人格尊严吗?在此,请问富平县政府部门你们如何理解国家法律?对于公权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至今,没有一个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可以公开处理涉访违法人员,不知你们依据何国法律公开处理两位农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