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附生效条件预备合同的认定
吴凰行
【全文】
2010年11月9日《抚州法院网》案例分析栏目刊登了《店面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能否续租?》一文,笔者对该文的结论及理由认为有待商榷,尤其对原文作者关于该争议合同性质的认定存在疑问,故箸笔略陈管见,供同仁交流探讨。
【案情】
杨某和游某于2008年7月25日签订店面出租协议书,约定游某自2008年7月25日到2010年7月24日租赁杨某所有的店面一间,双方约定:如游某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未通知杨某是否续租合同,应视为游某同意续租一年,租金为原租金的120%,其他条件不变;如杨某打算在合同期满后不再将店面续租给游某,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前通知游某,否则游某有权按照原租金续租一个月。游某租赁店面后用于经营南杂生意至今。2010年7月24日,杨某、游某双方的店面租赁合同期满,杨某要求游某返还店面,游某至今没有返还,直至2010年10月仍在杨某的店面内从事经营活动。期间,杨某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未告知游某不再续租店面,游某也未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告知杨某是否续租合同。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合同约定,游某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应视为游某同意续租一年店面,为此,杨某、游某仍属于一年的店面租赁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和游某在原租赁合同期满后,仅在2010年7月25日至2010年8月24日属于租赁关系,8月25日之后,双方不再属于租赁关系,游某应当交还店面并按规定给付违约金。
【管析】
原文作者倾向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原租赁合同期满后,杨某未向游某发出邀请游某继续租赁店面的要约,游某的主张即“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是否续租,应视为游某同意续租一年”属于单方“承诺”,该承诺因缺乏订立合同的要约而无法生效,因此双方不属于一年租赁期间的租赁关系。同时,依照合同规定,因杨某未提前三个月通知游某不再续租店面,游某有权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续租店面一个月即2010年7月25日至2010年8月24日,为此,在此一个月期间,杨某、游某仍属于店面租赁关系,月租金为原租金。该一个月店面租赁期满后,杨某、游某双方未形成新的店面租赁关系,杨某要求游某返还店面,游某即应交还店面,同时按约定给付违约金。另认为对合同续租约定“游某未履行通知义务,视为同意续租一年”的解释上,应采取体系解释的方法。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双方均未履行告知义务时产生的法律后果。杨某未履行告知义务,游某即享有续租的绝对权利,即该约定赋予了游某决定是否续租的绝对权利,一旦其同意打算按原条件续租一个月,杨某必须同意。游某未履行告知义务,同样应当赋予杨某决定是否给予游某续租的绝对权利,即当杨某作出按照原月租120%的租金与游某续租店面一年的要约时,强制游某做出同意的承诺;但该条文不能强制杨某必须或已经发出了该要约。否则,该条文等于给杨某做出了必须续约的义务规定,与上述游某享有的绝对权利明显不对称。为此,对该合同约定条文必须采取体系解释,才能保证合同约定不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