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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能动司法的原理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和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职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授予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绝对无效民事行为”或“绝对无效合同”时,依职权主动宣告该行为或该合同无效的权力。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授予人民法院以下权力: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民事违法行为,可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依法罚款、拘留;民事违法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独创性申明

  
  作者郑重申明:所呈交的文章是我研究、思考所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的地方外,本文不包括他人已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

  
  特此申明

【作者简介】
胡波,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任职。
【注释】江必新:《能动司法:依据、空间和限度》,载于《光明网》,http://www.gmw.cn,2010年4月1日访问。
李林:《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2010年3月出版。
见《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王胜俊:《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载于《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09年9月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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