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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能动司法的原理
另外,法律具有政治职能,司法不可能脱离政治,也具有政治职能。在我国,司法的政治职能也要求司法发挥能动性。具体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在江苏法院调研并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时的讲话,⑤本文不作赘述。
三、能动司法的法律依据赋予其合法性
我国以下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赋予了能动司法的合法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
十二条
、第
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
九条
、第
三十二条
,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的权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
四十三条
,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权力。
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
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
宪法
或者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
三十三条
,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的职权。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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