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探公诉人如何运用量刑建议权
王志凯
【关键词】公诉人;量刑建议;庭审运用
【全文】
2010年10月1日起,我国法院系统开始试行《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两个规范性文件,对于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权第一次被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如何在庭审中运用好此项权能,对法官的量刑进行有效的监督,促使法官慎重量刑,就量刑裁决提出令人信服的法理,从而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把握:
一是公诉人须准确把握量刑建议的范围和条件,全面审查量刑证据,包括法定和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提出量刑建议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达到
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一条法定起诉的条件。量刑时以“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办法评判,没有规定的情节,综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大小等因素量刑。为给出庭支持起诉留有余地,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较之法定刑明细化为量刑幅度,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当然,对于那些量刑情节明确的、简单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案件,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处罚刑期;对于数罪并罚的可以不提出刑期;对于并处附加刑的,罚金可以不提出具体数字;明确提出适用缓刑与否。为了保持起诉书的正式性、严肃性,公诉人以在起诉书之外,单独制定量刑建议书提交给法院为妥,量刑建议书根据《
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格式样本(试行)》规定来制作。对于以下案件是否提出量刑建议,为避免激化社会矛盾,需慎重考量:①高度敏感的案件;②被害人与被告人高度对立的案件;③事实不清、证据不太充分的案件;④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是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的时机和方式应以利于惩罚犯罪、保护被害人为原则,以便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为指引。庭审中公诉人要计划好证据出示顺序和辩论重点,对于被告人的性格、年龄、前科、成长经历、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被害人的情况以及国家或社会可能提供的最有利于实现刑罚目标的条件等可能影响到量刑的犯罪信息,要去伪存真,严格审查。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主要围绕量刑及有争议的地方出示证据、进行辩论;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部分地区司法实践证明,量刑建议在法庭辩论阶段由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是当前提高审判效率和保证量刑公正的最优程序,但在一些适用简易程序等公诉人不用出庭的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