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裁量权的正当化模式——《裁量正义》中的理念、技术与应用

裁量权的正当化模式——《裁量正义》中的理念、技术与应用


步超


【全文】
  
  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做出一种合理的安排,一种人间秩序,并且使这种安排能够获得使人们对它服从的“合法”权威,使自身得以正当化。自柏拉图追问道“什么是城邦的正义”时开始,到今天人们已经无比确信,一种基于“主权在民”原则的法律秩序才是人间秩序的唯一正当化形式,遵守法治就是正义。在法治之外,“城邦的正义”只能是暴力压迫下的服从。故西方有法谚曰:“法终暴政兴。”但是,当现代行政国家不得不在法律的边缘性地带,甚至是法律之外运用自己的裁量权力,并且几乎已成为一种常态时,柏拉图的追问不得不在一种现代语境下被重新提出:“什么是行政裁量的正义?”当法律没有为权力也不可能为权力确立规范时,权力所塑造的秩序,所规划的安排如何才能获得一种正当化,才能有一种实质的合理化?戴维斯教授的《裁量正义》一书可以说就是对解答本问题的一种初步尝试。尽管这是一份关于裁量权的早期研究,但是通过对问题史本身的追踪与回溯,或许能够有助于我们理清目前的思路。认真对待前人的成果,大多都会对时下有所启发。

  
  一、裁量与裁量正义

  
  (1)概念的界定

  
  戴维斯教授的首要关怀,在开篇就做了明确的表述:“如何保证在法律终止的情形下不会出现暴政”(p2),如何在法治的边缘地带也让正义的阳光照射进来。于是,什么是裁量,什么是正义,为何是正义而不是“规则”,则成为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裁量,是公职人员在权力的实际界限(而不是形式界限)内,对可能的作为和不作为作出选择的权力。所以,现实就是实际拥有的权力往往比规则明确赋予他的还要大一些,基于前者的裁量往往是不合法的或者合法性存疑的。比如政府采购员无权规定私人企业的薪酬,但真正起作用的是权力而非职权,他可以通过非正式的方式控制薪酬有意识地满足公共利益。从宏观的制度层面上看,裁量广泛存在于权力过程的总体之中,比如行政过程中的政策制定与个案裁决、法院制定、废除、适用法律的裁量,陪审团的裁量等等。而且中间过程往往比最终处置拥有更多的选择可能,这也就说明了裁量既有实体性的,也有程序性的甚至其他附属性因素;从公职人员的内部视角看,裁量存在于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判断解释,并进而选择可行的处理。但精炼的理论往往不能展示实际情况的复杂性:“裁量可以为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的的一部分,而认定事实也可以是裁量的一部分”(p3),实践中甚至大部分裁量决定都是直觉性的,他的回应往往会排除关于价值的思考。本书的关注点则主要是“与正义有关的那部分裁量,以及与单个当事人有关的那部分正义。”(p4)也就是就影响特定当事人、做出公平处置的“司理正义”。实际上,从行政领域的现实来看,尽管许多行政机关的一个重要任务是通过制定政策发挥管制性的功能,但是一些类似社会保障部的重要行政机关,其主要的关注点就是“司理正义”,管制功能仅仅是“行政过程的冰山一角而已。”(p7)

  
  (2)问题与思路:反思和批判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