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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修改三人谈:对话与交锋

  
  另一种非主流的思路,则明显受到了一种理性主义范式的影响。对于民主问题,这种思路,有一种自己根据某种普适化的规范性命题而得出的理解以及相应的立法主张。对此,他们也是毫不掩饰的: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是一条比较好的发展方向。毕竟,虽然人大制度与西方议会制本质上不同,但这并不能证成我们的制度在本质上就是优秀的,因而外国的经验就是几乎毫无借鉴价值的。现实中,目前的人大人数规模偏大,机构偏臃肿,而会期又太短;其议事程序又设计的过于行政化,提案动议的标准偏高,并且必须受到人大的审查方能进入议事日程。这种设计使得人大作为一种代议机构的职能不能有效地发挥出来,其制约与监督政府的作用也因此受到了很大限制。导致我们的政府体制过于行政化,人民的监督实际上缺位。在这一点上,国外的那种专职的小规模议会的经验是值得参考的。此外,人大代表不能完全专职化,代表反映民意的功能就很难得到有效保障。人民不知道找谁可以反映问题,反映了到底有没有一定的作用。那些“来自人民”的非专职代表,所谓他们有“生活”,其实只是他们自己的生活罢了。没有专职化,他们就没有有效的权力资源去了解、调查人民的意愿与生活的实际情况。非专职化的代表其实代表的只是他们自己,而不是人民。并且专职化必须与有效的选举制度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如果人民不能直接选举自己的代表,则代表实际上不会受到人民的约束,不会形成真正的责任制;没有周期性选举的压力,他们就成成为吃财政饭“混日子”的“闲人”,或许只有到了万般无聊之时才会想起为人民做点事情“解闷”。而目前通过常委会所体现的专职化功能则实际上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办公室行政”而不是“合议”是他们的特征,实质上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差别不是很大。至于专职化后的财政负担问题,可以算一笔账,如果按每人年薪5万计算,并且适当缩小各级人大规模,比如县乡一级的20-60人就够了;并且一些基层人大代表也可以只发津贴,毕竟事情不会太多、太复杂。这样,再考虑到建立专职化的人大可能对目前公共财政普遍存在的一些违规和浪费情况,比如对“三公消费”的监督功能,可能的结果反而是稳赚的、纯收益性的。还是要精打细算,给出具体的条件看看到底是什么效果,而不能简单地靠罗列一些数字就去推测可能的情况。

  
  利益集团问题的确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但是对这一现象不能采取一种简单否定的态度。民主制的本质就是要反映人民的诉求与愿望。如果把代议机关完全与社会隔离起来,让它完全不受来自民间压力的影响,这反而从根本上违反了民主制的初衷。攻击这一点就是攻击民主的内核了。并且政府当局为获得政策支持、官员延续任职等等目标,本身也是一个利益集团。而把人民代表与社会隔离,在一种行政主导的国家体制下,只会让代表更容易受到政府自身的影响甚至操纵。利益集团的问题很复杂,它的负面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它有可能使议会的决策过程蜕化为一种纯粹的利益争夺过程,忽略对于公正与公平的关注,强势集团有可能不正当得获益更多。但是又不得不承认,这又是一切民主制不可避免的现象。或者说在一个社会利益日益多样化、人民多数时候不再同质而是归属于不同“派系”的当代,民主的本质就应当是为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集团提供一个通过议事程序而不是暴力强制实现自身追求的制度平台,让程序的竞争取代赤裸裸的压制与剥夺。在此或许可以找到某些最低限度的合意,并且培养出国人的一种政治妥协与宽容静神。当然国家也要积极作为,通过各种手段保持利益集团在政治影响力方面的均衡。既要排斥过分的影响,但是也不能完全拒绝、否定这种影响。否则,那就是在消灭民主制度本身了。其实,国外的情况是,通常那些在国内可能被看作是弱势的、以至于在政治过程中会被完全剥夺利益的社会群体,实际上是相当强势的。比如美国的劳联产联,还有地方性的一些工会,他们对于立法的影响是很显着的。甚至所谓利益集团绑架人民的描述也可在某些政策问题上适用于工人这种“弱势群体”。总之,大众只要愿意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并自由地组织起来,那么一个面向所有社会集团的、开放性的政治过程总是要比一个基本实际上处于封闭的过程要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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