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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修改三人谈:对话与交锋

  
  我们的人大制度的本质与西方的议会制根本不同。它反而恰恰是建立在革命传统对与西方议会民主的反思基础之上的,同时也结合了对中国具体国情的考量。西方议会制度中,议员经过直接或者间接的定期选举,由国家给付薪水并配备相关的办公设备与人员条件,专职任职。虽然不可否认的是,这套制度在西方运行地不错,的确发挥了反映人民意愿、为人民办事服务的功能。但是也应该看到,议员的定期选举和专职任职,使得政治沦为一种与普通社会工作类似的职业。而个人为了职业发展的自身利益,为了筹集选举所需的经费,为了再度当选等等目标,议员不得不从人民的代议士,在某种程度上变成那些能为他职业发展提供直接和有力的帮助的利益集团的代议士,甚至就是这些利益集团的意志执行人,他们的喉舌。因而人民代表也就沦为职业化需求所造就的肮脏“政客”,要为强势社会集团的利益主张服务。其结果就是,利益集团绑架了全社会,也绑架了人民。对公共利益的探讨过程也就不能不沦为利益集团的分赃过程。议员本身也由于专职化,而在某种程度上与普通人的社会生活发生了隔离,并且因此而更容易受到直接游说他的利益集团的影响。而我们的人大代表,则来自于人民之中,并没有脱离本职工作,依然用自己的身体体验着“人民”的生活,也就比较能反映民意的诉求。同时,人大制度是将专职化的优点与非专职化的优点批判地结合了起来。我们的选举制度以及议事规则,使得非职业化的原则得以确立,人民代表也就不会成为某种职业发展需求下的奴隶,也就更不会被利益集团利用这一职业需求而捕获并加以控制。同时,常委会制度使得一部分人大代表得以专门任职,强加了议事与立法的专业性。最后,这一制度也非常符合我们的国情。全国人民代表的数量大约有270万,而全部国家机关公务员的编制才600万左右。如果全面实现人大代表专职化,要支付固定的薪水,必然是一笔非常大的财政负担。这么大的成本是与现阶段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

  
  当然,改革仍将继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适应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此次代表法的修改就体现了对这一需求的回应。比如更加集中明确地规定了代表的权利与义务,专章规定了代表的职务保障,规定了代表在集会与闭会期间的组织活动原则,有利于强化代表的作用。改革开放,是当今全国人民的共识。但是在经验层面上,它必然首先是社会精英间的共识,尤其是政治精英与知识精英间共识。因而我们的改革,也就必须建立于这种共识的基础之上。按照它所确立的目标来指引我们发展。这样我们的历史才能保有一种不断持续的连续性。基于力求共识的妥协,才能体现节制的美德与传统留给我们的遗产与智慧,我们的社会才能保持一种比较稳定的平衡发展态势。国家也就犹如生命之流,涓涓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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