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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住房法治保障研究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依据

  
  “法有明文规定不可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从“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这一条可以看出,法律虽然禁止城镇人口购置宅基地,但是并不禁止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包括农村居民之间的相互买卖)出租与赠与,仅是农村居民再次申请宅基地的时候是不予批准的,由此看出,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还是可以流转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通过这条规定,可知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平等对待,集体有权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宪法还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因此只要集体土地转让是依法进行的,并且对土地进行了合理的开发与利用即可。同理,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当然也可以依法转让。再根据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文件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允许农民开发集体土地。[9]

  
  因此,即便是将一部分宅基地依法转让给房地产商,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建设了小产权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政府一味的不承认其合法性,甚至将所有建设好的小产权房拆掉,重新开发土地建设房屋,是极大的经济浪费,也是对住房资源的极大破坏,不仅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更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政府完全可以把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小产权房,进行回购,发展建设成为保障性住房,避免浪费社会资源。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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