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济适用房,笔者认为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最大应当控制在60——80平方米之间,各地可以根据各地的情况在这个区间内进行相应的规定。政府应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做出具体的规定,比如对于“小户型”住房达到一定比例的住房开发项目优先供给土地,或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税金免除或价格补贴,使得房地产企业愿意主动去建设经济适用房;各地政府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划拨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资金,制定每年房地产商要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具体比例,以满足本地区低收入人口和家庭基本住房的需求。
同时在经济适用房的买卖上面,政府可以规划一些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房,使低收入家庭可以购买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即在低收入家庭还没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而且廉租房又不能满足他们的生活工作的需求的情况下,可以购买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房,满足他们的住房需求。如此规定,不仅优先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还在此基础上用经济适用房解决那些中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同时提供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房满足了“夹心层”的住房需求,体现了在保障对象上全覆盖、多层次、多元化的立法思路。
三、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状及问题
从现行我国的法律法规中看出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能自由流转的。粗算估计,仅就宅基地而言,全国宅基地的面积就达10万平方公里。若不能进行流转这么大规模的土地资源等于白白被浪费了。法经济学家认为有效率的物权是“对一项资源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和可转让性,那么它的价值就能最大化。” [7]显而易见宅基地作为不能够自由流转的巨大财产,其价值无法体现,更不是有效率的物权了。宅基地虽然是作为保障农村居民居住权的一种保障措施而存在的,但是它作为农村人口得以建设房屋进行居住的载体,现实生活中也作为农村公民所有的一种私有财产,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由流转,维护农村人口的财产权利和居住权利。
《第一财经日报》在08年曾经报道,“自2007年以来, 各地的小产权房陆续曝光。据不完全统计,小产权房的市场份额,在北京大概为20%左右, 在西安估计占到25%到30%,在深圳则可能高达40%~50%,小产权房住宅的面积目前已经相当于我国120亿平方米城镇住宅的40%以上”。[8]这则新闻便体现了近年来我国如涌出大量小产权房的问题,由于我们国家认定小产权房是违法的,购买者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然而中国的高额房价,使普通公众尤其是低收入家庭难以负荷,很多人不得不选择小产权房作为安居方式之一。同时很多地方政府为地方增收,随意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大肆征地搞房地产开发,占用不少耕地的同时,还严重侵害农民经济利益。很多地方政府在农村大量征地,然后高价卖给房地产商,允许他们搞房地产开发建设,赚取社会成员的钱财,却禁止农村居民自己搞房产建设,这在很多地区造成了很大的社会矛盾,小产权房随之出现似乎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必然趋势,其违法性也遭受到了社会大众的质疑。这正好反映出保障性住房及相关的保障性措施没有及时到位,而产生的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