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我国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城镇住房商品化原则”,[2]即国家根据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通过该原则,我们得知房地产市场的作用不仅是为了房地产投资方自己盈利,也不只是为当地政府创收,最根本的是要满足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住房需求,做到“人人有住房”。易宪容曾经提到:“房地产市场的支柱性是建立在在每一个中国公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得以不断改善与提高的基础上的。”[3]如果房地产商只是一味的为自己赢利,而不顾公民具体说是中低收入困难的家庭对住房的基本需求的话,房地产市场很难体现它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此时,标榜“以满足公民住房需求”为本位的房地产市场的正当性发展,就会遭到社会大众的质疑。
对于“只为富人建屋,不管穷人冷暖”的房地产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意识,最好的办法是在法律法规中将他们的社会责任法律化。比如,政府每年规划各地要建设多少经济适用房,建设多少廉租房,占总房地产建房的比例是多少,房价的确定,以及违反这些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各地政府都要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制定详细的内容。
二、关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法律适用标准
“师夷长技以自强。”鲁迅先生也曾提倡“拿来主义”,那么在当今社会,我们也可以运用“拿来主义”的精神,通过参考他国解决住房问题的成功法律制度和各项措施,“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我国国情创造出最合适的解决措施。
世界各个国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大都会遇到房价飞涨,很多社会成员住房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政府如何很好的运用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解这双左右手,来抑制房地产的泡沫经济,促使社会经济秩序一如既往的正常运转,非常考验政府的办事效率和政府领导的智慧,而韩国、日本和美国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非常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借鉴。
(一)借鉴他国适用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成功经验
韩国、日本都是亚洲四小龙之一,作为新兴的工业化国家,政府都非常关会成员的住房问题。美国近年来也在公民住房问题上下了很大的功夫。随着时间的推移,各项措施的不断改进、增设和完善,在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的问题上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住房政策体系和住房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