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住房权利确定为政府的法定责任
毋庸置疑,房地产在任何国家的重要意义都不能小觑,同时政府在解决国民住房的问题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决定作用。“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作为全国第一部社会保障性住房地方法规,该条例从立法上强调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使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正式纳入到法制化轨道。”[1]
在美国、韩国、日本等许多国家,政府都将为所有公民提供他们买得起的房屋作为他们的政府责任。因此我国也应当将“满足公民的住房要求和基本住房条件”确定为政府的责任,甚至确定为法定义务。只有这样,我国公民住房制度才能真正在我国扎根,住房制度地法治保障及其实施才能真正的落到实处。
因此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有针对性地深入调查,突出重点,立足本国的国情,根据各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收入家庭的多少,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住房问题的具体情况,认真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同时妥善解决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加强监督;同时政府应当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城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金;专款专用,住房保障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住房筹集、维修管理以及发放货币补贴,若是随意动用该笔款项,怠于履行法定责任时,引起严重的社会不良后果,政府负责人员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当公民的住房权利真的转变为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时,政府必将会更加全身心投入其中,因而能更深刻地体现我国的政府是真正的人民政府,是一切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求福利的政府,从而真正体现胡锦涛同志所说过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同时还突显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独特的优越性。
(二)房地产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责任法律化
国家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在我国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对房地产问题做了很多规定,但都是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注意事项,房地产流转(抵押、租赁等)问题,房地产交易秩序等等,并未对社会成员的安居问题做出任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