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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广律师解读社会保险法之:社会保险缴纳方式

  
  对于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对于不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法》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3、划扣社会保险费

  
  所谓划扣社会保险费,是指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或未补足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可以直接从用人单位的开户行划扣社会保险费。对此,《社会保险法》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4、拍卖财产抵缴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可见,对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又不能提供担保的,可以通过法院查封、扣押价值相当财产然后以拍卖方式抵缴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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