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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面源污染的法律控制

  
  对生产不合格农药、化肥、农膜的企业征收污染税可以把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使企业承担环境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从而将环境核算纳入经济核算,用生态价值观补充劳动价值观。随着企业对环境污染程度的增加,环境税也增加,企业成本也随之增加,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利润相对减少,企业要获取最大利润必须减少环境污染,采用更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方式,生产无毒少害的农药、化肥及易回收降解的农膜,由此企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的积极性必然会得到提高。
  
  3.对集约化畜禽养殖场产生的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征收废物税
  
  对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农民废物回收利用的行为提供税收优惠的方式,可以引导其向循环经济的方向发展,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如荷兰针对居民的废物回收税和污水处理税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公众节约用水和减少废物产生;德国在此领域也实行了严格的税收政策,如《废水纳税法》,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美国,37个州中大约3400个地方社区对家庭垃圾征税,结果垃圾丢弃明显降低,回收率明显提高。
  
  4.对农药、化肥、农膜以及农产品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是旨在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需求的一类税收,消费税的征收可以减少对环境不友好产品的消费使用,进而引导农民和大众消费者多消费环境友好型产品,少消费导致农业面源污染的农药、化肥、农膜以及生产过程不达标、对环境及人体有风险的农产品。
  
  (七)构建农民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能力的培育体系
  如前所述,农民的积极参与对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我国农民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的能力却存在着明显不足,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因此我国立法应通过一系列规定来构建农民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能力的培育体系。
  
  1.加强农民专业技术组织的建设
  
  国际经验表明,农民专业技术组织可以有效地组织农民进行市场销售、获得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同时还可以引导农民增强环保意识。无论是从一般的技术推广、市场活动还是环境保护来说,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建立这一类农民专业技术组织,尽管已从多个层面推动此类组织的建立,但近期的一项调查研究表明,目前只有2%的农民参加了类似的农民专业技术组织。此外,由于缺乏法人地位和完善的管理系统,现有的农民专业技术组织的作用也受到了限制。所以我国立法应对农民专业技术组织的法人地位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应转变政府职能,允许农民专业技术组织按市场化的方式运作,而政府则在政策、信贷、培训、信息交换等方面为农民专业技术组织提供支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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