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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面源污染的法律控制

  
  1.应把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作为认证的重要依据
  
  现行的认证标准是质量安全标准,仅考虑了农产品生产过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而没有把农产品生产过程对环境的风险纳入到标准范围内,这样不利于引起公众和农民对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的重视。笔者认为,主管机构对生产过程在农业面源污染方面严重超标的农产品应不予认证。
  
  2.应在立法中确立对农产品环境标志进行宣传的具体途径
  
  农产品环境标志制度的运行依赖于社会公众对产品的选择来影响农民的生产行为,如果社会公众不具有环保意识或环保意识不高,影响农民的生产就无从谈起。环境标志制度之所以在发达国家实行得很好,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发达国家公众的环保意识普遍较高。据调查,“蓝色天使”在德国家喻户晓,约有78%的家庭熟悉“Blue Angle”标志,乐于选择贴有该标志的产品;在英国,已有约2/5的消费者在购物时关心和询问是否是绿色产品;在瑞典80%以上的公众宁愿多付10%的钱购买对环境危害较小的环境标志产品。所以我国要推行农产品的环境标志,就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对农业面源污染的危害进行宣传,鼓励公众购买带有农产品环境标志的产品。
  
  3.在立法中对公众参与环境标志农产品的标准制定的途径进行规定
  
  我国环境标志产品的标准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并没有公开听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是封闭式的,缺乏透明性。闭门式的标准制定方式容易忽视社会公众对产品质量和环保需求的程度以及生产者的技术承受能力,制定出来的标准可能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或者是很多生产者都可以达到标准,或者是生产者的技术能力达不到,又或者是生产出来的产品不是消费者满意的环保产品,不具有实践操作上的意义。所以我国主管部门在制定农产品环境标志的标准时应该召开听证会,认真考虑农民、消费者的意见,这样有利于增加公众和农民对农产品环境标志的接受度,同时也有利于农产品环境标志的宣传推广。
  
  (五)建立农业生态补偿制度
  
  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是一项投资大、周期长、短期内难以见效的复杂系统工程,作为公共产品仅靠市场机制难以达到资源最优配置,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稳定的资金渠道,以此来完善现有的公共物品支付体系,弥补国家财政拨款的不足,实现生态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农业生态补偿按补偿资金的承载主体可分为国家补偿、社会补偿和区域自我补偿,补偿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如政策补偿、技术补偿、连续补偿与一次性补偿等都是现存的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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