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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壤污染防治法

  
  7、另外,在《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1991年2月22日)、《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几点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2005年4月21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4年修改)等政策与法律规定中都有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一些零星规定。
  
  8、除了以上国家立法中就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一些规定以外,我国现行的地方立法(至少有50多部地方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也有许多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措施。但地方立法中也没有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三)对加强我国土壤污染立法的思考
  
  目前我国虽然有许多的政策文件、法律法规从不同侧面、不同途径、不同种类对土地污染的防治问题作了一些规定,但总的看来,与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土壤污染立法的法规级别较低,且缺乏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体系还不健全,有关防治土壤污染的制度和措施还不够得力,与我国面临的相当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式极不相称。为了防治土壤污染、搞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建设:
  
  1、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
  
  已经相当滞后,严重阻碍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制约了它的健康发展,应该加快立法步伐。为此,一个详细的立法计划是必须的,加快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但同时,因为土壤污染问题的复杂性,还要制定专门的《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城市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更为具体详细的法律法规。这方面,日本的经验值得借鉴。另外,还要制定具体的《土壤污染环境标准》,及时根据土壤状况对《标准》进行修正。
  
  2、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除了环境保护方面的共有原则以外,土壤污染防治的特有原则主要有:(1)预防原则,即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土壤污染,使土壤遭受严重退化或丧失生态完整性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上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防止或减少该风险的措施;(2)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原则,在对土地、土壤资源进行利用以前,应当进行全面详细具体的规划,在利用土地、土壤资源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土壤的纳污、洁净能力,不得损害其功能;(3)利用最佳土壤保护技术原则,即土壤保护措施应建立在现有的、经济上可行的、可获得的、最佳的土壤保护技术的基础之上,要求一切开发利用土地、土壤资源的组织、个人必须采取最佳的土壤保护措施。(4)可持续利用原则,即开发利用土地、土壤资源时,必须考虑土地、土壤资源的后续利用价值及永续利用价值,否则,不予开发利用。
  
  3、尽快建立健全防治土壤污染的制度、措施。除了一些共同性的环保制度以外,土壤污染防治所特有的一些制度还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土壤污染调查、评价与风险评估制度;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及保护利用规划制度;开发利用前土壤样本采集保留制度;土壤状况监测、报告与检查制度;土壤污染信息披露制度;土壤污染管制地区登记、确定制度;土壤污染的修复责任与土壤污染修复的监督管理制度;土壤污染调查、整治专门机关的管理制度;土壤污染治理基金制度;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实施与及时修订制度;化肥、农药、土壤改良剂等污染土壤的防治制度;污灌、污水的土壤处理、固体废弃物填埋等污染土壤的防治制度;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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