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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壤污染防治法

  
  台湾地区的《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是关于已污染土壤的认定、管制与整治的,没有预防土壤污染的功能。
  
  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等国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但在它们的环境保护相关立法或政策中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了规定。
  
  3、在欧洲,俄罗斯至今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对土壤污染防治的一些规定主要见之于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俄罗斯土地法典》、《俄罗斯联邦大气保护法》、《俄罗斯联邦水法典》、《俄罗斯居民卫生安全防疫法》、《俄罗斯联邦关于安全使用化学杀虫除莠剂和化学制品法》。
  
  欧盟于1972年颁布了《欧洲土壤宪章》,第一次将土壤视为需要保护的重要物品。1983年出台了有关国际标准,1986年和1991年先后出台了欧洲污水处理厂污泥规定和硝酸盐规定。1993年2月1日通过第五个环境行动纲要,在这一个纲要中土壤保护只扮演一个次要角色。1994年和1995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制定了一项保护土地资源的国家政策。1998年12月在波恩召开了一个关于欧盟土壤保护政策的国际讨论会,本次会议最重要的目的是相关国家之间土壤保护方面的信息交流。会议通过了一个关于土壤保护的共同原则和目标的备忘录。
  
  2004年欧盟委员会制定了一项土壤保护战略,该战略包括在欧盟范围内采用土壤信息和监测系统的法律规定以及未来应采取措施的详尽建议。[10]
  
  欧盟委员会给欧洲议会、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的一项主题为“走向土壤保护的特定战略”的通知中明确了这一点,即应该通过法规的强化来预防污染对生物多样性的有机物质危害以及土壤封闭带来的危害。近年制定及将要制定的一些新法规有:
  
  《矿山废物处理规程》,2004年首先提出了一个关于矿山废物管理的现有最佳技术的文件。2003年修改了《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规程》,下调了污泥中污染物含量的上项,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污水处理厂污泥存在的所有地区以及其他种类的污泥。
  
  2004年年底制定了《堆肥和其他生物垃圾处理规程》,从而控制了污染并使认证的堆肥程序得到了采用。
  
  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完善特别需要保护的土壤栖息地名录,计划拓展栖息地规范的附录,此外对《自然2000管理规划》划定的地区的土壤应赋予更重要的意义。
  
  2003年提出了一份主题为“国土尺度的规划和环境”的公告,这份公告论述了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土地资源可持续经营的必要性等问题。此外在第六个环境行动纲要之后为农药的可持续利用制定一项战略。特别重要的是,还应在公众中形成保护土壤的意识并使其保持对土壤保护论题的敏感度。
  
  在欧盟的成员国德国,于1971年土壤保护第一次被宣布成为政治行动的目标。在1974年和1980年间土壤保护融合在其他法律之中,这些法律有《垃圾处理法》、《联邦大气污染防治法》、《联邦森林法》、《联邦自然保护法》、《肥料法》、《化学品法》。1985年2月6日,当时的联邦政府通过了一个土壤保护构想,这一构想导致第一部州土壤保护法于1991年6月24日在巴登-符滕堡州通过。
  
  在德国联邦议院第十次立法周期中,1985年的《德国联邦政府土壤保护战略》首次收编和评估了一切影响土壤的重要因素。在德国联邦议院第十一次立法周期中,内阁于1987年出台了《土壤保护行动计划》,强调将土壤保护作为今后环保政策里最为重要的跨领域任务之一。
  
  自1991年以来联邦和州成立了不同的土壤保护问题委员会,其中有联邦/州土壤保护工作联合体,是州环境部长联系会议的一个工作小组。这一工作联合体在土壤保护和土壤保护法律的发展过程中一直起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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