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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二)政府应该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政府应当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污染防治基本战略,提出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框架,完善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长期有效的土壤质量监测机制的建立十分必要,对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是落实“预防为主”这个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土壤监测获得的数据用以制定或修改各类环境质量标准,纳入或地区的环境法规;依法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还可以了解土壤污染的程度,为环境行政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由此可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是十分重要的。
  
  政府应分别制定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区域土壤环境规划制度。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制度是在研究土壤环境质量状态及其变化规律的基础上,对土壤环境质量的高低与优劣进行定性与定量的评价。区域土壤环境规划是根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与土壤环境特点作出的,其目的是协调与解决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达到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环境、维护土壤安全。
  
  (三)推进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存在多重管理的问题,农业部门、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都可以对土壤污染进行管理。从公共管理角度而言,行政管理主体越 ,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力度就越无力。而行政权力越统一,责任就越明确。各国在构建土壤污染防治行政管理体系中,一般都实行统一管理,加强集中调控。因此我们要建立相对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行政管理体制,明确各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权最好是统一到一个专门机关行使,其他机关予以配合。这样就会避免多家管理主体互相推委、扯皮或者争相管理的现象,可以对土壤污染防治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改变地方政府土壤环境保护部门不作为的局面,加强地方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法律以后,各级政府应认真贯彻落实法律的精神和法律规范。现在有些地方政府存在环境执法不作为的问题。有的人曾形象地将环保比喻为“不通电的高压线”,之所以高压线通不了电,就在于地方政府不送电。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消除地方政府的经济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已经成为环境执法的障碍。对于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上级领导部门积极监管、加强领导干部对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的学习等途径来解决。如果地方领导干部认识到环境利益应等同于或高于经济利益,那么地方保护主义就不会盛行。其次,从过去太多的环境案件的处理上(这些案件包括性质非常严重的),最后受到责任追究的多是基层环保部门的领导,充其量不过是地方政府分管环保的领导。而该受到追究的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并没有受到追究。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基层领导的环境责任,健全和完善公众对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的监督机制。在处理环境案件中,该追究地方主要领导责任的就应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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