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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鉴于此,我国政府应该就土壤污染和土壤环境安全等问题采取对策和措施,要加快建设适合中国国情的污染土壤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体系,尽快组织制订土壤环境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形成配套的技术规范,促进土壤污染管理的科学化与规范化。同时要强化政府的土地污染防治责任,加强对政府及其环境部门的监督。
  
  二、目前政府在防治土壤污染中责任的缺失
  
  我们现在的政府是民主和法治相结合的政府。民主的政府必然是责任政府,政府只有真正履行其责任时才是合法的。我们纳税人供养的政府必然应该对土壤污染防治负主要责任。法治政府必然要求政府依法行政,真正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政府作为国家公权力的直接行使人,其行使权力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公众的健康福利。土壤环境对每一个公民都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有权利要求政府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目前我们的政府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做得还不到位,从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首先,政府没有及时对土壤污染进行检测、调查。政府对土壤污染的状况不了解,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脱离了客观情况,盲目发展经济,忽略了土壤的环境容量,因此就造成了“经济越发展土壤环境破坏越大,土壤污染又反过来制约经济发展”的恶性循环。中国最近一次土壤普查距今已有20多年,而且以前的土壤普查也只是侧重对土壤肥分的调查,没有对土壤污染进行调查。
  
  其次,由于部分地方政府的环境行政不作为,导致环境执法严重疲软。颁布了近20年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地方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这也就意味着,保护地方环境不被污染是各地方政府的法定职责。然而,在一些地方,地方政府的第一环境责任人的职责至今没能引起重视,这才导致了地方环境违法事件的屡屡发生,这不能不说是基层环保部门环境监管屡屡失守的更深层的原因。作为地方环境的“监护人”,各地政府特别是主要领导是否尽到了“监护”的责任?从不断发生的环境违法案件来看,有些地方政府不但没有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相反还频频充当违法企业的保护人。
  
  再次,一些政府对“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二者之间的协调性认识不足。这些政府认为发展经济的同时必然会忽视或损害环境;如果选择了保护环境,那么地方经济将会止步不前。这就导致了有些地方大力发展经济,却不对环境进行充分的保护,这就走了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但是,我国中央政府现在所提倡的循环型经济,完全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循环经济就是一种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环境的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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