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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土壤污染防治责任探析

  3、增加对农业的财政投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我国广大农村经济发展的不足,农业生产方式落后才会导致农药化肥的大量施用,农民试图向土地索取更多的产量,同时也对土壤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而且污染的范围广、面积大,对土壤造成的破坏难以修复。近年来我国政府虽然加大了对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但治理污染的投资占GDP的比例仍然相当低,而且主要是针对城市环保事业的投入,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的不足使农业生态环境处于严重的透支状态。[14] 因此政府对农村、农业生态加大财政投入是十分必要的,一来可以鼓励发展并支持生态农业,减少农业生产对化肥、农药的依赖,促进土壤的可持续利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二来可以减轻农民的负担,间接地保护了农业生态环境。政府应该扩大公共财政对农业生态环保的投资规模,通过实施积极的财政倾斜政策,安排专项的事业经费,支持生态农业建设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大对重点区域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力度,大力研发和推广环保型农业生物技术、农业生态工程与农艺技术,加强对被污染土壤的修复,改善土壤生态环境。
  
  四、政府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的实现
  
  我国日益突出的环保问题与企业、公众的生态环保观念和行为固然有着直接的关系,然而政府责任的履行不足和不当履行也是我国环境资源问题日益严峻的重要原因,政府在环保方面的不作为、干预执法以及决策失误等是造成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根源,土壤污染的防治方面也概莫能外。实现政府的污染防治责任除了要监督政府认真履行其职责外,还应该重视对政府违反其职责义务的责任追究。
  
  第一,针对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此种责任的实现是政府的份内之事,有赖于政府自身的谨慎尽责和公众的监督予以实现。转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不仅仅依靠单纯的行政命令方式直接控制相对人的行为,除了采取环境行政立法行为以外,在具体的环境执法过程中应更多地采用环境行政合同与环境行政指导等行政行为,通过与企业订立污染防治协定,引导企业采用新型环保技术,减少污染物质的排放,从根本上预防土壤污染,同时还可鼓励企业投资土壤污染治理的相关环保产业,增强不同的社会主体参与土壤污染治理、维护土壤环境的积极性。此外,应当进一步扩大公众的知情权,提高政府行政的透明度,比如在进行城市规划、垃圾填埋场的选址时实行听证制度,增强公众参与,监督政府更好地决策、行政,履行其份内职责和义务。
  
  第二,针对政府的不作为和不当作为而引发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政府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依法追究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法》亦将政府规划纳入到评价范围,明确了政府以及各部门的责任。保护环境不被污染是各地方政府的法定职责,基层环保部门执法不力甚至违法作为,其责任固然难以逃脱,但是地方政府作为环保主要责任人也难辞其咎。若是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与政绩而忽略环境保护,不但没有履行其职责,反而充当违法企业的保护人,针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就应当适用政府责任追究制,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此,要使对政府的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就应当首先在立法中明确政府的责任,将政府的责任纳入到法制监督程序,使政府的决策等行为具有可诉性,运用司法监督手段实行官员问责制,追究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的法律责任。具体到土壤污染防治中,应当在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明确规定政府的责任以及相应的制裁措施,在有关土壤利用监督、规划、决策以及污染治理等方面实行依法行政、监督执法,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制裁,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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