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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土壤污染防治责任探析

  
  (二)土壤污染防治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土壤作为自然环境的基本要素,是植物生长繁育的自然基地,也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人类生存的基础。然而人类只在一味地向自然索取,而忽略了对自身“衣食父母”的保护。目前我国的土壤污染形势已相当严峻,受污染的土壤的范围十分广泛,据初步统计,全国至少有1300~1600万公顷耕地受到了农药污染,被重金属镉(Cr)、汞污染的耕地已遍及全国一半以上的省市,每年因土壤污染减产的粮食达到1000多万吨,因土壤污染造成各种农业经济损失约200亿元。[4]
  
  土壤污染被学术界称为“化学定时炸弹”。与其他环境污染相比,土壤污染更具有隐蔽性和潜在性,不易被直接感知它是否已受污染,一般要通过对土壤的检测或对土壤上农作物的检测才能得知。土壤污染有一个潜伏和转化的过程,往往发现时土壤污染程度已相当严重了,而且土壤污染具有长期性和不可逆性,一旦污染就难以恢复到原有状态,特别是重金属和农药对土壤的污染几乎是毁灭性的,难以根治。
  
  鉴于我国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对土壤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就显得尤为必要而且刻不容缓。加强对土壤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才能把土壤资源保护具体落实到实处,合理地利用土地,防止土壤各种形式的退化和破坏,保持土壤与生态系统达成平衡,实现土壤的可持续利用。同时,加强对土壤污染的防治,有效地保护好耕地,对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影响,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也是我国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应有之举。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因此各环保主体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政府、企业、公民个人各司其职,各担其责,针对我国的土壤污染现状,积极预防和治理,保护我国的土壤环境,维持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发展。
  
  二、土壤污染防治与政府责任
  
  谈到政府责任,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是“责任”。从现代汉语中对责任一词的解释来看,责任一词应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份内应做的事,即职责和义务;其二是指没有做好份内的事,根据有关社会规范应当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5]本文所指的政府责任以上两层意思兼而有之,也即包括政府应当履行的生态环保职责以及政府没有履行其职责或者不当履行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我国正在构建责任型政府,“责任政府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又是一种对政府公共行政进行控制的制度安排,它要求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采取积极行动,必须积极地履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承担道义上、政治上、法律上的责任。”[6] 政府承担污染治理保护环境的生态责任是政府的基本责任之一,也是构建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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