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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抑或法律方法?

法学方法抑或法律方法?


郑永流


【摘要】法学方法是研究和预设法律的方法,指向的核心是何谓正确的法律,有关法学方法的学说是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是应用法律的方法,不仅着力于实现既有正确的法律,还效命于正确地发现新法律,有关法律方法的学说是法律方法论。二者如果局限在领域上,则明晰可分,但由于后者还同时具有前者的主要功能,法律方法也可指法学方法,遂造成用名困难。为了突显法律观当是一种应用法律观,本文主张将法律应用中的方法称为法律方法。
【关键词】法学方法;法律方法;应用法律观
【全文】
  
  近年来,国内法学界关于法律应用的方法的研究己趋热势。但对这类方法的名称、主要内容、功能等问题,人们的看法不一且未及深究,譬如在名称上,用法较乱。也许是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为人们提供的一般方法论上的启蒙意义及其它原因,国内多数人都因袭法学方法和法学方法论的提法,也有一些人用法律方法或法律思维。要紧之处还不在于用什么提法,而在于各提法指向的实质立场究竟是什么,以及体现出何种法律观。

  
  (一)

  
  由于该方法和学科的理论主要源于德国,其属性与有关德语术语的使用相连,在此有必要先稍作语言上的释义。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和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或Juristische Methodik是这门学科的两种德文表述。在德国自然法学家克里斯蒂安.托马修斯(Christian Thomasius, 1655-1728)以前,德语中法学一词为Jurisprudenz,它直接采自拉丁语Jurisprudentia,仅在词尾作了些微变化。托马修斯以后,法学又有一个新表达Rechtswissenschaft,它由Recht(法、法律、权利)和Wissenschaft(科学)合成而来,直译为法律科学,通常也可称法学,它是拉丁语Jurisprudentia和英语及法语Jurisprudence的德语对译, 显然,这是受当时日益兴盛的科学的影响所致。在当今德国学界,法律科学一般包括法哲学,法律理论,法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和法律教义学。Rechtswissenschaft一词日益取Jurisprudenz的地位代法学之谓。当然,互换使用的情况仍存在,但Jurisprudenz现只更多指Rechtswissenschaft出现以前的法学,和今天狭义的法学(本人译为实用法学),即法律教义学(Rechtsdogkatik),意为有关现行法律的学说。Jurisprudenz的狭义化倒是准确反映了从前法学的实践智慧(prudentia)的品质。而德语形容词juristisch词根源于拉丁语Jus(Juris),既指法学的,也指法律的、司法的,偏向法律实务。 Methode和Methodenlehre 、Methodik的意思分别为方法和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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