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班期间感冒、下班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上班期间感冒、下班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谭卫山;周玉清


【全文】
  
  一、案情摘要

  
  陈某于2008年10月13日入职某公司。2009年5月2日,陈某在工作期间感觉身体不适,于上午10点、下午5点请假外出看医生。吃完晚饭后,陈某回到公司加班,晚上10点,陈某下班回家。次日凌晨1时,陈某在宿舍脸色苍白、浑身无力、身上大量出汗被送往医院抢救,凌晨5时,医院宣布陈某抢救无效死亡。

  
  二、争议焦点

  
  本案公司方认为陈某虽然于5月3日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其突发疾病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能视为工伤。陈某虽然于5月2日身体不适,但身体不适不属于突发疾病,也不能视为工伤。社保局认为陈某5月3日的突发疾病是其5月2日身体不适病情的加重,其突发疾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作出了视为工伤的工伤认定。

  
  三、法院判决

  
  此案中公司没有为陈某办理工伤保险,社保局作出视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后,公司先后提起了行政复议、起诉、上诉等法律程序,但法院最终判决维持社保局的工伤认定。

  
  四、律师分析

  
  上述争议焦点其实可以具体分为两个问题:第一,陈某5月3日突发疾病是否为其5月2日身体不适病情的加重,该部分事实由谁来证明。第二,陈某5月2日的身体不适是否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突发疾病”,如何定义“突发疾病”。

  
  本案社保局作了相应调查,陈某5月2日外出看病没有就诊记录,因为那家诊所没有营业执照。根据陈某多位同事的陈述,陈某5月2日上班时就脸色苍白、大量出汗,其症状与5月3日凌晨的症状差不多。

  
  公司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既然社保局认定陈某死亡视为工伤,就应该证明陈某5月3日突发疾病是其5月2日身体不适病情加重的结果,社保局并没有提供陈某5月2日的就诊记录,无法证明陈某5月3日的病情与其5月2日病情之间的联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