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时,卖方可主张下列权利:第一,可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如要求买方实际履行(收取货物)、宽限履行等等;第二,宣告合同无效。在买方尚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若买方不履行公约中、合同中的任何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或在卖方基于宽限履行的情况下,仍不履行支付价款或收取货物的义务或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么做的时候,卖方可宣告合同无效;当然,在买方已支付价款的前提下,卖方仍可在知道买方迟延履行义务前,或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以外任何违约行为后的合理时间以内宣告合同无效;第三,要求损害赔偿。这可以称得上是销售合同中的“铁权利”,其不因卖方采取其他补救方法的权利而丧失,即便在上述宽限期内不能对违约合同采取任何补救方法时,卖方仍不丧失它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赔偿包括因买方不收货而导致的滞期费、买方未支付货款情况下货物的损失、卖方单方承担的货物运输费用等因买方收货义务不履行而导致的一系列损失和卖方为此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当然,若买方已提前交付货款,则货物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以上交代了买方不履行收货义务时卖方的权利,那卖方此时又负有哪些义务呢?
《公约》第七十七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法合同而引起的损失。”若卖方不采取合理措施,买方尽管违约在先,也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本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具体说来,若买方未收或未及时收取货物,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可将其寄放在第三方的仓库(由买方担负合理费用);也可采取任何适当方法将其出售,但须事先向买方发出合理的意向通知,当然,卖方有权从销售所得收入中扣除为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所付的合理费用。
除义务的必须履行外,《公约》还特别规定了买方拒绝收货的权利以及未(及时)收货的免责情况。
对于拒绝收货的权利,《公约》作了两点规定:第一,货物到达后,如欲行使退货权,需先代表卖方收货,但若代表卖方收货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它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承担不合理的费用,或卖方授权代表其保管货物人也在目的地,此时买方不一定要负收货义务;第二,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此外,买方还可以拒绝卖方多交部分的货物。值得指出的是,若卖方提前交货,买方接受,但收货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部分漏缺或其他不符合同规定,此时,卖方享有在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做出补救的权利。这种情形下,买方不得拒绝其补救交货,但是,买方保留对其因此遭受的不合理不便或承担的不合理开支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