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方的收货义务
毛晶晶;徐庆兵
【摘要】买方的收货义务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中买方的两大主要义务之一。本文重在对买方义务的内容及其注意事项、义务不履行的责任承担、义务分配及买方免责事由等作了必要阐述和分析;并对预期违约、分批交货及转卖路货中买方的收货义务作了浅要尝试性探讨。
【关键词】接收;接受;违约责任;卖方义务;预期违约;转卖路货;分批交货
【全文】
出于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性、对立性及对资源利用率的考虑,《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买方有收取货物的义务。此义务包括两项内容,不可偏废其一,只有二者兼顾才作履行完全。
第一,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够交付货物。这里,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是指包括如及时指定交货地点、按合同约定安排有关运输事宜、打通卖方可能遭遇的买方营业地关卡、做好收货设备的安装准备等在内的一切便于卖方交付货物的合理措施。
有三点值得注意:其一,采取措施的及时性。若是收货义务的迟延履行则不能算是履行完成;其二,采取措施的合理性。卖方不得向买方提出完全超出其能力范围、非正常苛责性的无理要求,即买方义务不能被无限扩大;其三,买方收货义务与卖方交货义务的边界性问题,交货主义务在卖方,买方负有辅助其交货的义务,边界不明便会导致纠纷不断。
第二,买方应接收货物。即买方有在卖方收货时收领货物的义务。同样应注意上述三性,这里不再赘述。但笔者认为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接收货物应与接受货物严格区别开来,这点一定程度上遭到忽视。接收仅为收取、提取之意,而接受则是买方在接收前或接收后通过检验货物等措施所表达的对货物容纳而不拒绝的意思表示。简单讲,接收并不意味着接受,买方有权在卖方提供货物不符时拒绝接受,并采取后续行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接受也不代表已接收,即接收并非接受的必要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很可能在货物接收前便已做出。
我们知道,销售合同中的双方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卖方权利即为一定意义上的买方义务,反之亦然。既然收货作为买方两大义务之一,其不履行或瑕疵履行自然与卖方权利具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必然造成对卖方权利侵犯,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