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重构:--当法官的“业务违法”可以因毫无“天敌”而成为稀松平常的正常现象的时候,请问法官的“业务违法”还将导致多少司法不公?!想象一下:假如培根先生能够从坟墓中复活并且到中国的法院中进行调查,难道他不会发出“究竟有多少好酒在中国法官那里变酸?”的质疑么?
【维度六:司法与舆论和传媒之关系】
制度比较:--执政党、行政机关、人大的各项施政活动均处于舆论和媒体的监督与高度关注和监督之下,但是,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的决议、法院内部的司法业务流程这些决定个案公正的“黑箱机制”是否也处于舆论与媒体的高度关注与监督之下呢?答案是:这些“黑箱机制”不受舆论与媒体监督。
事实描述:--在中国,法院内部已经高度科层化、行政化、官僚化,同时,更加严重的是,这种高度官僚化的司法内部科层是处于“黑箱机制”中的。严格地说,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个人故意枉法裁判、任意制造司法不公的现象比较少见(也不是没有,法官个人出于某种私利和倾向,在汇报案件时带有偏见、故意隐瞒事实和证据往往是误导上司和审判委员会的常见伎俩。欺上瞒下是专制官场常态,法官个人也是官僚,自然也谙熟此道!),多半都是法院的科层体制、行政化、官僚化和“黑箱机制”导致的。传递案件信息的承办法官往往故意或者过失地“扭曲案件信息”,“司法长官”又往往根据错误的、或者被扭曲的案件信息进行决策,这种不科学、不正常的“黑箱机制”是中国法院的现实写照。另外,更加严重的,审委会、分审委会(据我了解,中国有些基层法院已经开始设置什么“民事审委会”、“刑事审委会”和“行政审委会”了)、庭务会等法院内部机构纷纷垄断所有案件的裁断权,这些机构出了错又无法追究机构本身的责任。对此现象,我在《委员会的法理“意思”及其异化》一文中已经做过深刻描述,读者可以点击这个链接查阅<
http://lawyer1964.fyfz.cn/art/785547.htm>。【结论如右】虽然中国的舆论和传媒可以在外表上监督个案,但是因为无法深入案件审理的“黑箱机制”内部进行关注和监督,所以,这种监督要么就是隔靴搔痒不管痛痒,要么就是胡乱抨击法院导致监督失准乃至“舆论杀人”!
问题重构:--当中国对司法进行关注和监督的舆论与媒体因为黑箱机制的存在而变成一杆既没有靶子、也没有准星的“破枪”的时候,这样的“舆论与媒体监督”可以有效遏制司法、达致司法公平和正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