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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体制已经建成!

  
  问题重构:--当我们中国的当事人(无论原告和被告)都已经成为法官之“案板”上的“鱼肉”的时候,请问法官还害怕自己的“客户”与“主顾”吗?在这种严重的“一边倒”格局中,当事人是不是属于可以被法官任意宰割、毫无反抗和招架能力的欺压对象?!

  
  请注意:在这里我还要问各位法律人一个近乎“血淋淋”的问题:在2010年发生了多起凶徒残杀、残害法官的恶性事件之后,在中国的数以亿计当事人们中,那些暗流涌动中的仇恨法院和法官者还需要使用多少真正的军火和真正硫酸才能在与区区20万人组成的法官之“战争”中找回一点“心理均衡”来呢?!

  
  【维度五:法官业务违法与法纪制裁之关系】

  
  制度比较:--在除法院之外的政府、警察、公务员行列中,在基层工作的公务员、办事员往往会因“业务违法”(比如拖延执法)遭到内部的党纪与纪律处分,那么,中国的法官们会因为在具体的审判工作中因为“业务违法”(比如,超审限办案)而受到法纪制裁吗?答案是:不会。在中国,从来就没有一个法官担心自己会因为拖延办案而遭到纪律处分。

  
  事实描述:--在现行的绩效考绩制度下,中国的法官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恣意枉法裁断完全不会受任何制裁,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中国的检察院不管法官的“业务违法”、中国的人大也不管法官的“业务违法”、中国的纪检委不管法官的“业务违法”,甚至连中国执政党的政法委员会也不管法官的“业务违法”。举例而言,单单就审限问题而言,尽管培根说过:“不公使审判变苦,拖延使审判变酸。”尽管我们法律人天天高喊“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但是,中国的20万个法官那个没有超限审判?那个没有拖延审判?人人都有,概莫能外!但是,请问,使用这种超限审判、亵渎“程序正义”的法官多达20多万人之多,又有那一个是因为拖延审判而遭到哪怕是行政处分之类的纪律制裁了呢?更谈不上什么“反渎职局请茶”了。还有一个更加严重的问题:早在肖扬先生入主最高法院时,在一次会议上,肖扬先生正是因为看到了拖延司法所造成的危害,因此曾经信誓旦旦地说过要提高当庭宣判率,但是,中国法院的当庭宣判率究竟有多少呢?我听说有地方人大代表曾经做过调查,在许多基层法院,当庭宣判率基本上为零!因此,【结论如右】在制裁法官“业务违法”这一方面,司法独立的“值”又达到最大化,而司法制约的“值”又趋向了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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