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完善对纠正违法意见异议的解决机制。对于被监督机关不服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意见的救济程序,可以借鉴刑事立案监督中公安机关“复议加复核”制度的规定,即有关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违法意见不当的,可以向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如果该人民检察院经过复议决定维持原意见的,有关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
(二)从管理机制上完善法律监督调查机制
从目前情况看,主要是从强化刑事诉讼活动监督入手,建立以检察机关为整体的制约监督体系。
1.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笔者认为,必须改革现行的内部组织体制,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具体构想是:实行捕、诉一体,将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合并成立刑事检察局,负责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决定不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同时,在局内设立一个刑事诉讼监督部门,负责监督信息的收集、管理、研判和对刑事诉讼违法行为的调查、监督工作。这样有助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走上正规化、专门化、规范化的轨道。
2.完善诉讼监督工作制度。具体来说:(1)建立违法行为调查登记制度。将开展监督调查工作的程序、过程、结果详细记载,做到一事一案,一案一卷,一目了然。(2)建立法律文书及时送达签收和及时审查监督制度。进一步明确所有诉讼环节的法律文书专人送达、回执签收制度,杜绝不负责任的邮寄送达。检察人员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审查监督。如对判决、裁定的监督,在收到法院的判决、裁定书后,承办人应对判决、裁定书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案件定性与起诉书是否一致,量刑是否适当,诉讼程序及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制作《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提出自己的意见,报科(处)长审核。对应当提出抗诉的,及时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3)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一方面对诉讼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以求得指导和支持。另一方面对不虚心接受监督的情况及时报告,以借助上级的力量提高督促纠正违法的效果。(4)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制度。对通知立案、不捕、不诉、抗诉决定和纠正违法意见书,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检察院备案,接受指导和监督,争取支持。(5)实行跟踪监督制度。即对所采取的监督措施和纠正违法意见均实行跟踪监督,由专人一抓到底。
3.完善目标考核制度。对刑事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制订切实可行的岗位目标,把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列入目标考核之中,提高干警自觉开展监督的积极性。落实诉讼监督责任管理制度。实行检察长负总责,分管副检察长分口负责,业务部门负责人分项负责,办案人员对事实负责的层级责任制度,通过强化责任,形成“上下一致,个个出力,人人监督”的诉讼监督工作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