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调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调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是监督主体为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向有关单位调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调查方法。调查、查阅、复制资料时须注意以下事项:第一,确定是否有必要使用该手段,确有必要才能使用;第二,通知相关保管人员,说明调取、查阅、复制的理由和依据,确保调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时保管人员在场;第三,调取相关资料应制作资料目录,出具书面收据,让保管人员审阅、签字,复制相关资料应将复制的资料盖章,并注明出处;第四,遵循有关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归还的资料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
3.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监督主体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与诉讼活动相关的证据材料由当事人掌握和保管时,有权责令当事人提交其证据材料,相关单位应予协助,相关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资料应当做到:第一,当事人确有相关资料,提供相关资料确有必要;第二,采用合理的方式通知当事人提供,明确告知当事人提供的内容、提供的方式;第三,对保密的材料保守秘密。
4.检查。检查是指监督主体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法律和遵守法律情况进行评价的活动。在检察实践中,检查往往被“提前介入”活动所替代,成为一种常态性的监督方式,诉讼活动的参与人员、程序、地点、场所等都可能成为检查的对象。法律监督调查中的检查应作如下规范:第一,了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明确检查的目的;第二,制定检查计划,确立检查的对象和范围;第三,检查时应通知被检查人或见证人在场;第四,制作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或见证人签名。
5.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针对案件的有关场所、物品、尸体等物体所进行观察、测量、拍照、绘图等活动,在法律监督调查中,它是监督主体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某种行为的场地进行实地了解、查看,以确定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等情况。通常情况下,现场勘测必须做到迅速、全面、细致,应遵循以下程序和步骤:第一,及时保护现场,划定隔离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第二,了解现场基本情况,明确分工,必要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第三,询问在场人员,采取测量、拍照、录音录像等方法固定证据;第四,制作勘验笔录,载明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并经勘验人员、见证人、当事人签名。
6.鉴定。鉴定是指监督主体指定或聘请技术机构对违法活动中涉及的物品、票据、材料等进行鉴别、评定,以确定其真伪、优劣或确定其成分、性质的活动。在进行鉴定时应注意:第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适当的鉴定机构;第二,指定或聘请的鉴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三,当事人有知情权,鉴定结论应告知当事人;第四,当事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