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保障人权与依法办案相结合原则。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一方面是为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另一方面是为了保障人权。在法律监督领域,保障人权不仅要保护法律上公民的人权,同时要保护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人权与依法办事并行不悖。办案合乎法律规范,是法治理念的客观要求,也是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因此,检察机关在进行法律监督调查时既要注意保障人权,也要注意保障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权力。
(二)法律监督调查的程序
法律监督调查的程序是指主体在进行调查时必须遵循一定形式和步骤,它是法律监督法治化的必然要求,对监督主体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监督调查的一般程序是:
1.立案。立案是启动调查的标志,也是调查的依据。立案应有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它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投诉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控告的;有关部门移送的;上级机关交办的;监督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等等。
2.确定调查人员。法律监督调查应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进行调查。
3.收集证据。围绕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收集证据有三种方式:第一,监督主体自行取证。第二,被调查机关及人员举证。第三,被调查机关及人员申请监督主体调取证据。
4.核实。应与被调查机关或个人见面,针对收集涉及违法行为的证据和事实,听取被调查机关或个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应当重新调查和补充调查。
5.确认。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确认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于确定存在行为违法的,应认真分析违法的过程,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是过失失误还是故意,力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重大违法行为,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确定。
6.处理。对被调查的单位、个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无违法行为的,应告知投诉、控告人;投诉失实,对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澄清事实;确实有违法行为的,应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三)法律监督调查的方法
1.询问。询问是指监督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适时与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谈话,依法获取有关证据事实的专门活动。在法律监督调查过程中,对当事人和证人询问是一种重要的调查方法。询问的目的在于通过询问收集询问对象的言词陈述,获取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询问时须注意:第一,询问应个别进行,不能同场询问两名以上当事人或证人;第二,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第三,询问笔录应交付询问对象核对,按规定签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名的,询问人员应当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