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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调查机制研究

  

  3.程序性。法律监督调查必须遵循一定的形式和步骤。法律监督调查的程序性还表现为程序的终局性和实体的非终局性。所谓程序的终局性是指调查主体提示被调查对象应当如何行为或不应当如何行为,被调查对象必须作出相应的答复或按照程序作出回应。所谓的实体的非终局性指的是调查督程序走完以后,被调查对象是否接受调查主体的监督意见和建议,是由被调查对象决定的。如果调查主体对实体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启动下一轮或其他性质的程序。


  

  二、法律监督调查机制的主要内容


  

  在我国,从调查原则、调查内容、调查程序、调查方法上予以规制,是建立法律监督调查机制的中心任务。


  

  (一)法律监督调查的原则


  

  法律监督调查的原则,是指法律监督的主体在实施调查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是法律监督调查制度的精神内核,它贯穿于法律监督调查的始终,并指导法律监督调查的规范和运行。


  

  1.依法调查原则。依法调查原则是指法律监督调查必须由法律监督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按法定的程序进行。该原则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进行法律监督调查必须有法律依据,法无明确规定不得调查。二是法律监督调查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依法定程序实施。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法律监督调查权由检察机关行使。实施调查,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仅要遵守实体法的规定,也要遵守程序法的规定。


  

  2.依职权全面调查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监督调查须主动作出。法律监督调查不受“不告不理”原则的限制。法律监督调查的启动除依举报人、控告人的请求外,监督主体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相关事项。调查的内容也可不受举报、控告的内容限制,监督主体有权依职责确定。二是法律监督调查要全面,为了正确履行职责,公正地提出监督意见,其调查必须全面进行,既不受举报人、控告人的请求限制,也不能因监督者的偏私而有失偏颇。它要求监督主体在调查证据时必须全面调取,既要收集对调查对象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调查对象有利的证据,凡是对提出监督意见可能需要的证据都要全面收集。


  

  3.程序与实体并重原则。程序与实体并重原则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要保持自身监督行为的正当性,二是要监督其他法律主体行为的正当性,以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法律监督调查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律监督调查机制的价值追求和目标。程序公正要求监督主体发现诉讼程序违法时要进行调查纠正,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实体公正则要求监督主体发现实体违法时也要进行调查纠正,以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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