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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调查机制研究

法律监督调查机制研究


蔡喜贵


【摘要】法律监督调查具有实践性、特定性和程序性。法律监督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原则、内容、程序、方法等。法律监督调查需要坚持依法调查的原则、依职权调查的原则、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保障人权和依法办案相结合的原则。法律监督调查的程序包括立案、确定调查人员、收集证据、核实、确认和处理等。法律监督调查的方法包括:询问,调查、查阅、复制材料,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检查,现场勘察和鉴定。完善法律监督调查机制需要从立法和管理机制两个方面进行。
【关键词】法律监督调查机制;法律监督能力
【全文】
  

  建立法律监督调查机制,对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高监督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与法律监督调查机制的重要性相比,我国学界对法律监督调查机制的研究却相对滞后。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学理上对法律监督调查机制进行研究,以利于推进法律监督调查工作,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


  

  一、法律监督调查机制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概念,我们便不清楚和理性地思考问题。”[1]笔者认为,所谓“法律监督调查机制”,是指人民检察机关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建立以发现、核实、纠正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中违法行为为核心内容的工作系统。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实践性。我国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分别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应当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如何实施监督、怎样实施监督则没有具体规定。法律监督调查机制是将监督的内容、监督的方法、监督的程序,结合本地实际具体化、制度化,从而为监督诉讼活动提供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章程和办法,因而具有较强的实践性。


  

  2.特定性。法律监督调查的对象是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之外的违法行为不作调查。这是因为,一方面,“法律监督并不是对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所有违反法律的活动都进行监督”,[2]因而法律监督调查并不是对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都要进行调查;另一方面,法律监督调查的资源有限,法律监督机关对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都进行调查不太现实,也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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