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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下)

  

  第二,强调金融中介机构执行“社会责任报告”制度,自评践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社会责任报告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弥补金融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的不足。这是由于无论公司法还是证券法,在信息披露方面是以财务会计内容为主的,通常不涉及用工、消费、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信息。为此,为金融中介机构确定社会责任标准并要求其发布专门的社会责任报告,有利于形成一套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考核机制。例如,兴业银行2008年的社会责任报告之内容,就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比较全面。[20]而通过金融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报告,无疑是对企业自身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我评估,是向社会公众宣告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目前,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两个交易所的要求,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已经成为其年度公告应当具有的内容之一。


  

  第三,实施社会第三方评价体系。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一些金融中介机构提倡强化全社会协调的评价体系,通过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推动公众进行监督,甚至聘请第三方对社会责任报告进行独立审验,以提高评价的客观性。以中国金融网为例,该网作为服务于中国金融领域最大、最权威的金融门户网站,在传播科学的金融发展观的同时,也向全社会展现新时代的金融行业风采。为实现和谐金融,建设和谐社会,在2008年年末,推出了对城市商业银行2008年社会责任报告的总结性评价,第一次以媒体的角度去评判这一年中的各个城市商业银行在社会责任上的表现,推动了社会公众对这一金融中介机构的了解,并且还在“表彰”这一年中为推动金融事业与社会公益发展默默做贡献的金融中介机构的同时,期望引起更多金融机构对社会责任的觉醒和实践。[21]这也是作者撰写本文的期待。


【作者简介】
朱慈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参见George A. Akerlof: The Market for Lemons'': 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84, No. 3. , pp. 488~500。阿克尔洛夫关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贡献在于,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当卖方具有信息优势时,买方便处于“劣势选择”地位,此时的买者如果无法观察到商品的内在质量,那么卖者就会以次充好,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最终将导致高质量的产品从市场中退出,低质品却仍留在市场中,结果便是市场萎缩。金融衍生产品和服务的交易亦如此。
参见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9页。
参见《合同法》,第394041条
参见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6页。
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15页。
同上注。
参见刘宗荣:“论免责条款之订入定型化契约”,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集》(上),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252~253页。
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就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规划、投资顾问、推介投资产品服务,应首先调查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客户主动要求了解或购买有关产品时,商业银行应向客户当面说明有关产品的投资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客户评估报告认为某一客户不适宜购买某一产品或计划,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商业银行应制定专门的文件,列明商业银行的意见、客户的意愿和其他的必要说明事项,双方签字认可。参见《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7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22条23条24条和29条。
如我国于2005年9月29日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该基金公司成立之宗旨以防范证券公司风险为主,对被撤销、关闭、破产或者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证券公司的债权人予以补偿。而今,该基金公司先后成立了投资者调查中心、呼叫中心和教育中心,从监测、服务、评估三方面探索保护投资者的新举措,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而2009年美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提出的改革力度非常大的草案中,就包括成立专门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参见[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页。
参见朱慈蕴:“公司的社会责任:游走于法律责任与道德准则之间”,《中外法学》2008年第1期。
美]埃米?多米尼::《社会责任投资:改变世界、创造财富》,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
2006年4月27日,安南秘书长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敲钟开市,并与来自16个国家的金融投资家共同发起了国际“负责任的投资原则”(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为国际投资者提供环境、社会和企业治理方面的决策和行动指南。在安南秘书长的主持下,来自16个国家的世界主要投资机构的负责人,今天在“负责任的投资原则”文本上正式签字。这些投资机构拥有的总资产超过2万亿(2 trillion)美元,其中大部分是退休基金,包括联合国的300亿美元退休基金。参见http://www.un.org/chinese/News/fullstorynews.asp?newsID=5542,登陆时间:2009年12月30日。
参见蒋大兴:“公司社会责任何以成为有牙的老虎?”,《清华法学》2009年第4期。
参见http://www.cib.com.cn/netbank/cn/Investor_Relations/Social_responsibility.html,登陆时间:2009年12月30日。
参见前注,朱慈蕴文。
以兴业银行为例:自其成为2008年10月宣布接受赤道原则约束的中国首家银行后,该银行进行相关制度建设,在其贷款等金融业务中积极推行赤道原则标准。2009年6月4日,该行作为中国首家赤道银行,凭借在可持续金融领域的先行探索与成就,获得英国《金融时报》的“年度可持续银行奖”和“年度亚洲可持续银行奖”两项提名,并最终荣获“年度亚洲可持续银行奖”冠军,成为我国目前唯一获此殊荣的金融机构,同时也成为国内唯一一家连续三年荣获“可持续银行奖”提名,并二度获奖的金融机构;2009年7月下旬,该行在由《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8年中国最佳银行奖”评选中,荣获特别奖“2008年中国最佳绿色银行奖”;2009年12月9日,该行荣获由商业传媒机构21世纪报系旗下《21世纪经济报道》、《21世纪商业评论》主办的“2009年第六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参见姜虹:“国外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研究述评与启示”,《审计研究》2009年3期。
参见《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第3条
六项内容是:①对股东的责任,强调稳定回报价值增长;②对客户的责任,强调服务为本,创造价值,共同成长;③对合作伙伴的责任,强调优势互补互利共赢;④对员工的责任,强调创造发展平台,培养职业能力;⑤对环境与资源的责任,强调促进人与自然的互相和谐;⑥对社区的责任,强调回馈社会服务国家。
参见“社会责任?赢未来——2008中国城市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载中国金融网,登陆时间:20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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