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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下)

  

  以兴业银行为例:兴业银行认为,从银行属性的角度,社会责任指商业银行在遵循经营行为准则、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追求利润目标,创造长期价值的同时,对投资者、客户、商务伙伴、员工、社区等利益相关者负责,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负责,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基于对银行社会责任的深刻认识,兴业银行明确将“研究拟定银行社会责任战略和政策,监督、检查和评估银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作为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的职责,并正式写入公司章程。兴业银行将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金融作为银行核心理念与价值导向,用以指导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在这一战略指导下,兴业银行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兼顾员工、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现实行动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和谐社会建设。[15]由此,将公司的社会责任落实到兴业银行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中。


  

  第五,防止金融中介机构中的“肥猫”现象。我们知道,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广泛运用,近年来金融中介机构创造的全球金融资产的名义价值快速增加,已经大大超过实体经济的发展带来的财富价值。而金融中介机构中的管理层之薪酬收入亦成为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本来,与金融中介机构创造的财富价值比较,其管理层的高薪报酬也无可厚非。但从社会责任的理念角度看,“肥猫”现象弊端很多:其一,“肥猫”会过度刺激管理层只关注金融中介机构的短期逐利行为,有可能危及社会责任的履行;其二,“肥猫”不仅造成金融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层与一般职工收入差别过大,而且也推高了整个社会的基尼系数,加大贫富差距;其三,“肥猫”将损害金融中介机构的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和公众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在蛋糕确定的前提下,管理层的高薪收入必然使得回报于股东的权益以及保障债权人基础可能被抽空。因此,应当确立“肥猫条款”,实施金融中介机构管理层报酬的公开制度,诸如股东大会申报与批准制度,社会公告或者全面信息披露制度等。


  

  六、报告与评估:通过社会监督约束金融中介机构履行社会责任


  

  当金融中介机构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已经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接受的今天,人们最为关心的是,这种社会责任是法律责任还是道德准则。如前所述,笔者曾撰文强调,法律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底线,是一种硬约束;而道德准则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最高境界,但是一种软约束。[16]我们知道,由于金融中介机构的重要性,其被期待在其日常业务中应当积极践行社会责任的最高标准,或者说应当将履行社会责任视为自己生存的基本价值目标,与其营利目标别无二致。事实上,当今许多金融中介机构不仅意识到这一点,而且积极朝这个方向努力。同时,公众、市场和社会对这样的金融中介机构亦给予市场的褒奖。[17]但是,我们还是需要通过一系列措施,将道德准则这样的软约束硬化起来,动员社会监督无疑是非常重要和有意义的。


  

  第一,公布或者采纳具有自身行业特色的社会责任标准或者准则,以指导金融中介机构的行为。如英国金融时报和伦敦证券交易所以“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股东关系、人道主义”为衡量标准,推出的4种名为“FTSB4GOOD”的金融类“道德指数”、“透明国际”组织的腐败认知指数(CPI)等。[18]而在我国,类似的指导性文件也已经付诸实践。早在2007年4月17日,上海银监局正式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践行市场主体应尽的社会责任,维护股东、员工、金融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2008年9月,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联席会议以“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为主题,从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的实践角度,紧密结合中国银行业的社会责任理念与实践,总结和展示了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社会责任建设发面的特色与成就,并共同签署了《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宣言》。2009年1月12日,中国银行业协会也发布了《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股东、员工、消费者、商业伙伴、政府和小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为促进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与慈善责任。[19]2009年2月12日,兴业银行为配合其实施赤道原则的要求,颁布了《兴业银行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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