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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下)

  

  第一,管理层一定要树立坚定的社会责任理念。如果管理层仍然认为,金融中介机构可以随心所欲地追求利益最大化,将资金融通给在利益上有争议的产品,使用廉价劳动力甚至奴役劳动力以维持用工成本低廉优势,变相地排斥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强制要求以减少成本开支等,都是管理层以服从竞争中的游戏规则而自我辩护的借口。而这样做的结果仅仅是使投资者的钱包变鼓,但却降低其个人安全、健康环境甚至全人类的福祉,这种代价是不值得的。相反,当管理层具有坚定的社会责任理念,即使面对客户的压力、公司利益目标的要求,管理层也可以通过自己的积极努力和强有力的说明去进行沟通,最终实现金融中介机构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完善对金融中介机构的考核标准,将社会责任的内容纳入其中。我们不得不注意到,如今的公司管理层似乎只有一个目标,这就是赚钱。之所以如此,当然不排除管理层的人性弱点——贪婪,但是由于政府制定的标准化的财务会计准则,使得所有金融中介机构都将以同样的格式向公众披露公司状况,公众所能理解的底线就是公司有收入、有利润,而管理层的业绩考核和奖励标准也与此息息相关。因此,应当在会计准则中纳入由人和环境负担的成本披露,而现行会计准则和其他体现公司成本中并未记录这一项。这当然需要改革,否则很难激励管理层关注人和环境的负担。[12]


  

  在此需要特别提出的是由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先生积极倡导下建立的“负责任的投资原则”。[13]该原则强调,作为投资机构,在符合我们的信托责任之下,我们承诺做到以下几点:①把环境、社会和企业治理问题包括在投资分析过程中;②把环境、社会和企业治理问题纳入政策和实践中;③要求所投资的实体适当透露它们在环境、社会、企业治理方面的政策和实践;④在金融投资业促进对这些原则的接受和执行;⑤共同努力,提高这些原则的执行效果;⑥相互通报在执行这些原则时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进展。很显然,“负责任的投资原则”将金融中介机构对社会责任的承诺与享有决策权的管理层之信托义务联系起来,这是非常有意义的。


  

  第三,健全金融中介机构管理层履行社会责任的组织保障。为保障金融中介机构持续承担社会责任,必须在企业内部提供组织机构保障。在这方面,我国许多金融中介机构已经采取了很好的措施。例如,在机构设置上,我国五家大型商业银行分别设立了社会责任主管部门,交通银行率先在董事会下设立了企业社会责任专门委员会。此外,中国农业银行制定了《社会责任工作指引》,民生银行则制定了《社会责任三年规划》和《2009年社会责任工作计划》等,这些组织保障当然可以促使管理层积极推进金融中介机构将社会责任目标纳入管理层的日常工作中。


  

  第四,在金融中介机构的日常经营中明确公司管理层的社会责任义务。由于公司的营利性活动贯穿于公司日常经营之中,故社会责任必须在公司营利过程中予以考虑。在董事会内部建立社会责任专门委员会无疑是一个可取的方式,这可以使金融中介机构进行金融服务等商业决策时,将社会影响的评估日常化、专业化,也可以成为管理层主张就社会责任影响注意义务免责的重要依据。[14]并且,应当把对金融中介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考核标准,细化到管理层具体运作金融中介机构的日常业务中,如果该项社会责任标准未达到,可以清楚的知晓属于管理层失职的何种情况,并可以相应地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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