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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下)

论金融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下)



从应对和防范危机的长效机制出发

朱慈蕴


【摘要】随着2009年全球致力于救助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逝去,这场发端于美国的并对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的金融海啸,已渐渐偃旗息鼓,但却给我们留下诸多思考。金融中介机构在这场金融海啸中扮演的角色,不仅是始作俑者,也是重灾户。据报道,在2008年末,全球股票市值几乎较高峰时下跌了一半,金融衍生产品名义价值较之前下跌了24.6万亿美元。[1]而今,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为了应对危机、恢复经济,特别是不得不救助那些“大而不能倒”的金融中介机构的同时,亦痛定思痛地反思过往的监管不力、放任过度的金融政策,而且纷纷出重拳、祭重典,提出若干力度非凡的监管举措。[2]本文不打算对这些具体举措进行评判,而试图从金融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角度来探讨应对和防范危机的长效机制,即金融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承担社会责任,使自己成为一个负责任的、良好的经济核心和引擎。
【关键词】金融中介机构;社会责任;赤道原则;说明义务
【全文】
  

  四、履行说明义务:保护金融消费者是金融中介机构社会责任的核心


  

  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交易主体之间所掌握的信息通常是不对等的,正如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尔洛夫(George A. Akerlof)在《次品市场》一文中所描述的,信息不对称是指相互影响的交易人之间的信息,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而导致的分布不均的状况。[1]这种信息分配上的不均衡常常导致形式上平等的交易双方在实质意义上的不平等。比如,在一个买卖合同中,卖方对于标的物的质量、性能、规格、有无潜在的瑕疵等信息显然了如指掌,但买方却无法得知相关信息,除非买方具有该领域的专家背景。要求卖方将所有信息向买方如实披露事实上是不可能的,这就直接导致双方在做出是否订立合同的决策和合同成立后所面临的风险程度评估上存在着实际上的不公平,这就是经济学上所称的信息不对称理论(Asymmetric information),又称不完全信息理论。


  

  这种信息不对称性在金融领域表现得格外明显。这是由于金融市场本身的专业性、复杂性和技术性,多数投资者(买方)不具备获取、分析专业金融市场信息的能力。相反,实力雄厚的金融中介机构往往能掌握更多的市场信息,拥有更多的专业性人才。这种信息与专业上的优势,直接决定了其在现实交易中的强势地位。当然,这种强势地位不仅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致,而且其本身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事实上,最初正是由于金融中介机构拥有相对于资金供求双方更为有利的信息及专业上的优势,才使其得以成为融资的中介,成为沟通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的桥梁,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


  

  然而,随着金融中介机构的不断演化,其优势地位有着被滥用的风险,并成为其为人诟病的主要原因,即信息不对称的背后隐藏的其实是道德风险问题。比如内幕交易,就是金融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利用信息上的优势,先于市场反应而进行操作。在金融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投资者不十分清楚自己得到的服务或购买的“产品”将会给其带来怎样的收益或损失,更不用提服务与产品的价格问题。正如前所述,信息不对称之下的金融交易,不仅仅关系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两方的利益,而且可能会深刻地影响整个社会。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试图设计出某些制度来平衡因信息上的不对称所导致的对市场公平交易价值的损害。其中最常用的做法就是强制性地赋予金融中介机构承担信息披露及对有关交易事项的公告等义务,以求切实达到交易主体之间在信息知悉上的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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