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司规模和影响力的扩大,公司的公共性维度显著增加,公司行为及其效果已经超出了个体行为的范畴而开始辐射社会和利益相关群体,具有了“权力”的色彩和特质。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蕴含于民事权利中的社会义务与其在社会中的实际影响成正比。[15]所以,当公司规模扩大而使公司公众性和社会性增强时,公司不仅为创造财富而存在,公司更需要为社会可持续发展与全球和谐而努力。
金融中介机构作为特殊的公众性、社会性很强的企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资源配置的枢纽,其行业特性要求其对环境和社会承担更多的责任。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金融中介机构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变化,主要表现在:金融机构在业务上不断创新,向综合化方向发展;兼并重组成为现代金融机构整合的有效手段,也促使大规模跨国界的金融中介机构的涌现,使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不断创新;金融机构的风险性更大、技术含量更高;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频繁创新等等。我们看到的现实是,这个世界在金融中介机构创新性的发展中快速变小,其创造的GDP成倍增长,规模、影响大大超过实体经济行业。到2007年底,全球股票市值为62.7万亿美元,债券余额为78.9万亿美元,1000家大银行的总资产规模达到96.4万亿美元,金融衍生产品的名义价值更高达674万亿美元。四者合计,全球金融资产的名义价值是实体经济的16.4倍,而在1998年时,这个数据仅为6.2倍。[16]如果金融中介机构只是一味地、贪婪地追求财富价值的增长,带给世界的负面影响将是毁灭性的。正因为如此,金融中介机构从其设立的那一刻起,就在追求财富增长、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肩负着社会责任,这是源于其企业的公众性和社会性的内在要求。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中介机构早已从单纯的金融服务到不断推出金融产品以及不断地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由此逐渐发展为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并行,使得金融中介对于资金的供需双方都更加独立地承担商业风险。事实上,金融中介机构依靠其“中介技术”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的金融产品,也不断地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金融业与许多其他服务业一样,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与技术相关的人力资源成本一直在稳步上升,并且可能继续上升。成本上升意味着金融机构将继续以相对廉价的机器设备来替代较为昂贵的劳动力。随着常规金融交易的开展越来越自动化,金融中介机构的人员将会花费更多时间去销售产品和向客户提供建议。”[17]当金融中介机构为融通资金、服务客户提供眼花缭乱的金融衍生品时,其能否坚持从公司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而尽力克服毫无顾忌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贪婪本能,是对金融中介机构的严峻考验。从这个意义上讲,金融中介机构正在迅速成为另一种形式的“世界政府”。[18]
强调金融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源于其内在要求,其实已经不仅仅是因为其社会性、公众性和在经济活动中的核心地位,更重要的是社会公众已经对包括金融中介机构的企业、特别是巨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产生了一种预期,而且这种预期在不断提高。在美国,大学生买运动鞋时会看看鞋上有没有贴“负责任的企业”的标签,消费者会以远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一杯星巴克“有社会责任的咖啡”,[19]这是一种全社会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文化,也是消费者“用脚投票”对企业经营者所做的最好筛选和激励。承担社会责任的金融中介机构符合公众对他们的期望,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公众形象,赢得社会广大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认同,并最终给金融中介机构带来长期的、潜在的利益。大部分研究表明,金融中介机构的社会参与行为和经济绩效之间存在着一种正相关关系:其社会责任的松懈,可能一时增加利润,但往往得不偿失,或名誉扫地,或因惩罚性措施而倒闭,无法实现公司的存续。[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