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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思考

  
  不难看出,目前我国的土壤污染是非常严重的,土壤含有很多污染物质如汞、镉、铅、砷等重金属,过量的氮、磷植物营养元素以及氧化物与硫化物等,对土壤的生产能力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由于土壤中含有这些成分,尤其产生的农产品直接威胁到人畜的健康和生命,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已经到了不容忽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的程度了。
  
  二、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
  
  (一)国外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举措、立法
  
  近年来,世界各国开始重视污染土壤治理技术的研究。1995年,德国投资60多亿美元进行土壤治理。美国已投入100多亿美元的1万多个政府超级基金项目中,有上千个项目是对土壤(包括地下水)的治理技术研究。
  
  世界上最早对土壤进行大面积修复的是日本。1956年,日本神通川下游出现一种全身骨痛的病人。直到1961年才查明,该病与日本神冈炼锌厂排放的含镉废水有关。1971年,日本实施《土壤污染防止法》,对重污染的地区(米中含镉>1.0毫克/千克)实行客土和土地他用的措施;对中轻污染地区(米中含镉0.4-1.0毫克/千克)实施以水分管理和施用土壤添加剂等抑制重金属吸收,开发抑制镉等重金属向作物的迁移技术;对于含镉超过1毫克/千克的稻米由政府统一收购和补偿,并编制技术指导规程。4
  
  为了防治和消除农业用地被特定有害物质污染,以及合理利用已被污染的农业用地,研究防止生产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农畜产品,以及妨害农作物生长的必要措施,以达到保护国民健康和保护生活环境的目的。日本早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就制定了专门规定农用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该法对于农用土壤污染的防治区域、措施以及污染的调查测定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提出了“农业用地土壤污染对策地区”的概念,该法第3条规定:“ 都、道、府、县知事根据本区域内一定地区的某些农业用地土壤和在该农业用地生长的农作物等所含有的特定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数量,可以把被认为是该农业用地的利用为起因,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农畜产品,或者被认为影响了该农田里农作物等的生长,或者被认为这些危害是明显的、符合以政令规定的要件的地区,作为农业用地土壤污染对策地区。”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条文及分析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配套规章《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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