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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思考

  
  1、《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该条款是新中国第一次以正式法律文本的形式在《环境保护法》中提到“防治土壤污染”的词眼,其主要针对的是农用土壤的污染防治问题,不过仅仅是原则性的提到,没有对土壤污染的防治措施、途径、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
  
  2、《水污染防治法》。该法第37规定:“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本条从土壤的污染源之一——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的角度,禁止不符合农田灌溉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用于农田灌溉,防止对土壤尤其是农用土壤造成污染。
  
  3、《农业法》。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我国在1993年制定了《农业法》,2002年对其进行了修订。该法第58条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该条从保护耕地、保养耕地的需要出发,对“化肥、农药、农用薄膜”进入土壤从而对土壤造成污染做出了预防性规定。
  
  4、《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35 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该条是从耕地保护角度对土壤污染做出的原则性规定,只是对政府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如何操作、如何使该条规定落到实处,本法没有做出规定,而以其为制定依据之一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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