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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东南亚地区的土壤污染防治法

  
  但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忽略: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费用大幅增长,可能会使相关产业不堪重负,反而不利于污染土壤的整治。韩国《土壤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仅土壤环境评价这一制度,预计将会使工厂、加油站、有毒物质储藏设备、输油管埋设地区、矿山、洗衣店、胶卷显像设备等会诱发土壤污染的单位及设备相对集中地的地价大幅下跌,使许多企业对污染土地的再利用望而却步。
  
  三、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模式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具有双重目标:一是预防,即阻断新的土壤污染源,二是整治,即对已经污染的土壤进行改良和恢复。这是土壤污染的特点决定的。土壤具有相对固定的自然属性,土壤污染是累积型污染,修复的难度很大,治理复杂,耗资巨大。要控制土壤污染,防固然必不可少,但治的重要性远甚于大气、水等流动型污染,必须建立专门的土壤污染整治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模式之争,指的是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采用单一的土壤污染整治法模式,还是采用既包括土壤污染的预防,又包括土壤污染的整治的复合性模式。
  
  综观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专门性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其立法模式高度统一,即采用单一的土壤污染整治法模式,至于土壤污染的预防,则交由其他外围立法来解决。
  
  日本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由二部分组成,一是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包括《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与《土壤污染对策法》,其内容仅限于对已经污染的土壤的改良和恢复。二是与土壤污染预防相关的外围立法,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Dioxine类物质特别对策法》、《水质污浊防止法》、《废弃物处理法》、《化审法》、《肥料取缔法》、《农药取缔法》、《矿山保安法》等 [6]。这些外围立法通过对大气污染、Dioxine物质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特定化学物质污染、化肥和农药污染,以及矿物污染的控制,从不同方面来阻断新的土壤污染源,从而达到预防土壤污染的目标。韩国的《土壤环境保护法》也只有单一的土壤污染整治功能,其内容限于对污染土壤的监测、调查及净化。台湾的《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则直接以“整治法”命名,内容也全部是关于已污染土壤的认定、管制与整治的,没有预防土壤污染的功能。
  
  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经验告诉我们,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一个系统工程,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不可少,但仅凭一部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不能解决土壤污染防治的全部问题。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应当采取单一的土壤污染整治法模式,主要解决已污染的土壤的改良和恢复问题。此外,针对土壤污染的各类污染源,还要不断制定或修改其他污染防治法,形成土壤污染防治的外围法群,只要这些相关法能得到确实执行,就能很好地预防新的土壤污染。这样,专门性立法与外围法群相结合,构成一个分工明确、各有所长、相互配合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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