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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东南亚地区的土壤污染防治法

东亚、东南亚地区的土壤污染防治法


S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Law in East and South-East Asia 


邱秋


【摘要】  与中国相邻的东亚、东南亚地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十分活跃,特别是其中的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还制定了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在提供该地区土壤污染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本文从立法背景、立法模式、主要内容及制度设置、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等方面,对上述三个国家和地区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这些立法实践及其施行经验,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着十分实际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东亚;东南亚地区;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概况;立法模式;制度设置
【全文】
  一、东亚、东南亚地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概况
  
  东亚和东南亚地区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始于20世纪70年代,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土壤污染立法十分活跃。据统计,目前共有三个国家和地区,即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颁布了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及配套法规,还有许多国家制定了与土壤污染防治有关的立法或政策。
  
  (一)日本
  
  1、《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1970年颁布,1971年、1978年、1993年和1999年修订)
  
  2、《土壤污染对策法》(2002年5月29日颁布, 2003年2月15日生效)
  
  3、《土壤污染对策法实施细则》(2002年12月26日公布)
  
  (二)韩国
  
  1、《土壤环境保护法》(1995年1月5日颁布,1997至2004年多次修订)
  
  2、《土壤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1999年12月29日颁布,1998至2004年多次修订)
  
  (三)台湾
  
  1、《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2000年2月2日颁布)
  
  2、《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细则》(2001年10月17日颁布)
  
  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2001年10月29日颁布,2003年,2005年修订)
  
  (四)其他国家和地区
  
  此外,汶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等国虽无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但都在其环境保护相关立法或政策中对土壤污染防治作出了规定。
  
  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背景分析
  
  由于土壤污染的累积性和复杂性,其危害性直至20世纪60年代以后才逐渐显露出来。所以,长期以来,在东亚和东南亚地区,土壤并未被作为一种单独的环境要素得到保护。相较于大气、水等其他环境因子而言,土壤污染的防治较为缓慢,立法也相当滞后。但20世纪70年代以后,特别是90年代以来,东亚和东南亚地区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才呈现出非常活跃的局面,主要原因在于:
  
  (一)国内土壤污染防治的现实需求,是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内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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