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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土壤污染规制法述评

  
  第二,日本土壤污染规制法包含了大量程序性规范。无论是农用地土壤污染规制中对污染对策区域的指定、污染对策计划的制定,还是城市土壤污染规制中的污染调查、污染区域的指定都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这既体现了行政权需要依法行使的理念,同时也便于具体规制措施的实施,使得法律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第三,日本土壤污染规制法除了规定具体的规制措施外,还提出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1)赋予行政机关进入检查等权利。《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规定,为了对农用地土壤中特定有害物质的污染状况进行调查测定,有关行政人员可以进入该农用地,并可以无偿采取土壤或农作物样本。《土壤污染对策法》也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有关行政人员可以进入指定的污染区域,对土地状况、污染除去措施以及土地性状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此外,《土壤污染对策法》还规定必要情况下,环境大臣和都道府县知事可以要求指定污染区域的土地所有者就土壤污染除去措施进行报告,也可以要求改变土地性状的行为人就土地状况、土壤污染的除去措施以及土地性状变更的三十状况进行报告。(2)行政机关的协调与合作。土壤污染规则涉及多个行政部门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为此,《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规定,农林水产大臣、环境大臣以及都道府县知事可以要求相关的行政机关和地方公共团体,在资料和情报提供、已经听取等方面给予支持。《土壤污染对策法》也有类似的规定。(3)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土壤污染规制的援助。《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规定,国家和都道府县应该通过提供指导等援助措施,促进污染对策计划的实现。《土壤污染对策法》也规定国家在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资金获取以及技术咨询等方面提供便利。并设置支援基金,通过指定支援法人制度,促进对土壤污染的治理。(4)科学研究的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和《土壤污染对策法》都强调了科学技术对土壤污染规制的重要性,提出要推进特定有害物质污染防止和除去的技术以及土壤污染对农作物的影响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并努力将研究成果普及。这些保障措施对于保障和促进土壤规制措施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当然,日本土壤污染规制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足。这些不足可以从另一个侧面促使我们对土壤污染规制立法的相关问题做深入思考。
  
  首先,日本没有形成对土壤污染的统一立法,采取的是针对农用地土壤污染和城市用地土壤污染分别立法的方式,致使立法的焦点集中对两种具体土壤污染类型的规制上,缺乏对土壤污染及其规制的总体把握和一般性规定。因此,在肯定土壤污染分类规制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土壤污染规制法似乎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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