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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

  在土壤污染治理方面,美国的超级基金项目也是较成功的制度。针对受污染的土地,国会于1980年12月通过了《综合环境响应、赔偿与责任法案》(CERCLA)。在(CERCLA)规定下,环保局确认了那些含有污染物的场地,并评估了现存的危险,要求政府或私人团体对这些受污染场地进行清理,国会建立了超级基金项目来支持对这些场地的清理。 eq \o\ac(○,14)14美国的超级基金项目是以强大的金融力量作为后盾的,且该项目花费巨大。虽然,我国不适合建立这样的基金项目,但可以利用社会团体的力量、私人基金或建立公益项目,来进行土壤污染治理。
  
  (三)推行公众参与制度
  
  在当代环境保护领域,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应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受法律保护,在环境资源保护的政府决策及其实施过程中,有必要通过公众的广泛参与建立政府权力的社会制衡机制,一方面确保公众能够参与并影响政府环境保护的决策,另一方面使政府环境保护决策的实施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 eq \o\ac(○,15)15公众参与日益成为环境保护的基础,更是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土壤污染防治,不能单纯依靠政府行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而调动公众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使社会公众参与到防治工作中,形成依靠科技进步,依靠多元投入,依靠民众参与的良好格局。199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是保证制度实施的规定性,公众参与机制的激励就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制度执行的过程和方式。 eq \o\ac(○,16)16土壤污染防治中,公众参与机制应包括:(1)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防治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各部门应广泛听取和采纳公众的合理建议;(2)监督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对于懈怠疏漏行为可以进行批评,对于侵犯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和诉讼;(3)积极同政府开展交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如及时报告污染情况、大规模的填埋。当前,土壤污染源头繁多、危害范围广,公众参与制度对于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可以同政府积极进行交流,知道污染物的种类、途径,配合政府采取防治措施,减少土壤污染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公众参与可以加强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监督,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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