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英两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一)对土壤污染的整治和管理注重综合立法的立法体例。在美国,为了加强对土壤污染的防治,针对“棕色地块”的整治和管理,最主要的是从危险废物管理着手开展立法,同时加强了对水污染、农药和化学品等危险品污染等的控制和管理立法。英国在1970s年代以后制定的一些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都注意了进行综合立法。英美国家的这种综合立法的体例,对土壤污染的综合整治和管理,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立法上规定了十分严格的法律责任。无论是美国还是英国,在立法上都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严格法律责任。美国《超级基金法》对包括土地、厂房、设施等内在不动产的污染者、所有者和使用者以溯及既往的方式规定了法律上的连带严格无限责任,并对土壤污染采取“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英国也规定适用由实际污染者、使用者或土地的所有者承担整治责任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两个国家的立法对污染者都规定了可以直至工厂关闭的严厉的处罚措施。
  
  (三)注重发挥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这一点上,美、英两国的立法都注意强调对政府管理部门的授权,要求政府部门采取各种行政措施,积极推动土壤污染整治和管理。同时,划清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权责,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国会授权下,美国政府1997年发起并推动了“棕色地块全国合作议程”(Brown Fields National Partnership Action Agenda),使“棕色地块”的治理出现了新的发展前景。
  
  (四)注重发挥公众的力量,确定公众参与制度。美国的安全饮用水法规定了公民起诉制度,而英国则在污染场址的评估和确定中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
  
  (五)吸收大量社会资金,对污染土地的整治实行市场化管理。美国,由于联邦政府1997年发起并推动了“棕色地块全国合作议程”(Brown Fields National Partnership Action Agenda),当年联邦政府在100余个“棕色地块”投入的资金超过4亿美元,而到1998年3月,美国确立了16个“棕色地块”治理示范区,吸引了9亿多美元的开发基金。
  
  三、借鉴美英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近年来,由于经济高速发展、人口过度增长、发展模式不恰当,我国的土壤污染总体呈加剧趋势,其造成的环境问题也呈现“压缩型”和“爆发性”的态势。对我国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物来源主要有污水灌溉、农药和化肥、大气尘埃以及固体废物带入土壤形成污染等。随着城市群、工业密集区的形成以及企业、厂矿结构性的调整和迁址,我国还出现了区域性的土壤污染,严重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水环境安全,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长期的污灌造成了农田土壤污染,直接威胁农产品安全。根据国家环保局发布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全国遭受不同程度污染的农田面积已达1000万km2 ,其中灌溉污染为330万km2 ,每年损失粮食60亿kg。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km2 ,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5;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万 km2。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t,另外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多达1200万t,合计经济损失至少200亿元。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出口频遭绿色堡垒,污染问题已严重影响了农产品出口创汇;我国大多数城市近郊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有许多地方粮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镉、砷、铬、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和接近临界值,土壤污染除影响食物的卫生品质外,也明显地影响到农作物的其他品质;土壤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被人体吸收,对人类生命健康造成威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