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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两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英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确定适用的原则是污染者付费的原则(PPP)。依该原则污染者须负起整治的责任,包括实际污染者、使用者或土地的所有者。当无法查明造成污染之嫌疑者时,即将该场址公告为所谓的孤儿场址,由EA负责整治。在评估机制方面,英国规定由中央及地方政府、民间之学者、专家、污染区域住民及工程顾问公司共同组成评估委员会,透过公众参与及污染评估机制,决定各污染场址整治方式、标准及再利用用途,各场址也没有统一的管制与整治标准,其土壤污染整治之策略目标是以“适合使用”(Suitable for use)观念为中心策略,以风险评估的方式针对各个土壤污染场址之特殊的条件进行个别评估,当污染场址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有无法接受的危害时,即启动整个风险评估及公众参与之机制,决定整治的方式、程度及负责整治之单位与未来土地利用方向。
  
  英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和發展的控制機制為地方環保機關責任,EA則可影響計畫的策略,依法提供某些形式考量的諮詢,來影響整個機制以保護環境,並藉由針對廢棄物和工業訂定有效的(PPC permit)法規及嚴格執行來避免新的污染,並經由(一)城鄉計畫法(Town & Country Planning Act 1990)來改變土地用途(二)以目前污染場址的使用狀態做計畫(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90:Part ⅡA)及(三)對工業廠商做水污染之工作通告(Water Resources Act 1991)等法令規定來整治存在的污染,已達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及防治的目標。英国土壤污染整治计划和发展的控制机制是地方环保机关负责,EA[5]则可影响计划的策略,依法提供某些形式考量的咨询,来影响整个机制以保护环境,并通过针对废弃物和工业订定有效的(PPCpermit)法规及严格执行来避免新的污染,并经由(1)《城乡计划法》(Town & Country Planning Act 1990)来改变土地用途,(2)以目前污染场址的使用状态做计划(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90:PartⅡA)及(3)对工业厂商做水污染之工作通告(Water Resources Act 1991)等法令规定来整治存在的污染,以达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及防治的目标。
  
  此外,英国重视通过养殖污染的整治达到土壤污染防治的目的,强调对畜禽粪便的处理。处理后,畜禽粪便全部作为肥料,既避免了土壤环境污染,又提高了土壤肥力。[6]
  
  二、美、英两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特点
  
  从上述美国和英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我们可以看出,作为早期工业发达国家的英国和美国,在20世纪中期以前,就开展了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20世纪中期以后,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土壤收到的污染愈加严重,促使两国开展了大量的土壤污染整治和管理立法,并呈现出以下明显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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