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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两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1967年,英国制定颁布的《生活环境舒适法》规定,地方政府有责任提供垃圾堆放场所,处理生活垃圾,以免造成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损害环境和人体健康。1972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控制危险废物的法律《有毒废物处置法》,并于同年颁布实施了《有毒污水处理法》,促进了土壤污染的整治和管理。1974年,英国制定了《污染控制法》(Control of Pollution Act)。该法作为英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将废弃物、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控制上的一般内容全部囊括,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该法的颁布实施开创了英国环境立法的新纪元,其施行后成效显著。据英国《环境和水源污染文摘》透露,1980年--1981年,英国城市上空烟尘的平均浓度只有20年前的八分之一;而且,英国的河流水质也不断提高了,1980年只有2%的河流被列为严重污染。 1990年英国又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将污染控制的重点从以治理为主转变为以预防为主,从而使英国的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保护和改善。[4]
  
  在1992年里约热内卢高峰会议上,欧盟提出了通过预防土壤侵蚀、退化、污染和沙漠化来进行土壤保护的《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后,英国制定了一个全面的土壤保护战略,规定新的土壤目标和指标。
  
  2000年,英国制定了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90:PartⅡA法案,这是英国土壤污染防治最重要的法规,其主要精神是规范当污染土地现行利用与状况对人类健康和野生动物产生无法接受的危害时的鉴定与恢复整治步骤与措施的依据,包含针对特殊污染场址、整治的公告通知、救济程序与纪录等。其主要内容包括:(1)将 (一)Part ⅡA 法之特性與污染土地之定義:1。111。风险评估之观念纳入土壤污染的评估,并明确受污染场址之定义。其评估包括:a.对人体的曝露程度;b.化学性质;c.毒物学上的特性;d.相关环境物理学;e.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f.污染物来源—途径—接受者之连结关系等。其中对于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包括受污染土地报告(CLR)和受污染土壤曝露评估模式以及结合报告(CLEA),以认定何种化学物品伤害人体健康或因每天之日常活动于居住的土壤曝露该化学品的程度来估算其危害的程度,并以CLEA2002Model来推估,评估的标准并非法规的标准。2.受污染場址之定義:PartⅡA法規定地方政府於(1)明顯有污染或有被污染之虞的場址(2)水源被污染或有可能被污染之情況下可定義為受污染場址。PartⅡA法将受污染场址定义为a.明显有污染或有被污染之虞的场址;和b.水源被污染或有可能被污染的场址。(2)PartⅡA立法赋予地方政府主要执行权,EA则支援地方政府执法。(二)Part ⅡA 法中與地方政府之分工: 1.地方主管機關角色:(1)擬訂和公布稽查策略(2)稽查和鑑定轄內受污染的土地(3)劃定受污染土地的場址(4)對所有污染土地執法,責令污染者整治等(但特別場址除外)。22地方主管机关主要负责是:a.拟订和公布稽查策略;b.稽查和鉴定辖内受污染的土地;c.划定受污染土地的场址;d.对所有污染土地执法,责令污染者整治等;e.(5)定期公布列管名冊。e.e定期公布列管名册。中央政府(EA)的职责则是:a.协助地方政府鉴定污染的土地尤其与水污染有关者;b.对特殊场址(special site)提供必要的咨询;c.(3)對特殊場址公告與整治(4)對全國的污染土地定期公告週知(5)公告整治技術使用(6)受污染場址之國際報告。c.cc.对特殊场址公告与整治;d.对全国的污染土地定期公告周知;e.公告整治技术使用;f.受污染场址之国际报告。(3)PartⅡA立法规定的必要的咨询。(3)對特殊場址公告與整治(4)對全國的污染土地定期公告週知(5)公告整治技術使用(6)受污染場址之國際報告。(3)对特殊场址公告与整治(4)对全国的污染土地定期公告周知(5)公告整治技术使用(6)受污染场址之国际报告。(三)整治之工作步驟:包含事前風險危害評估、整治行為與事後之持續監測三大步驟,重點如下:3整治工作步骤包含事前风险危害评估、整治行为与事后继续监测三大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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