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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两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美、英两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王世进;许珍


【摘要】  土壤污染已成为世界环境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壤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美国和英国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方面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之处,在我国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过程中,应借鉴美英国家立法经验,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进行完善。
【关键词】美国;英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借鉴
【全文】
    土壤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主要资源之一,也是物质生物地球化学循环的储存库,对环境变化具有高度敏感性。土壤污染是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进入土壤,产生土壤环境现存的或潜在的恶化,对生物、水体、空气和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现象。目前,日益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对世界各国国民健康构成了潜在威胁,成为了一个世界性环境问题。又由于土壤污染的隐蔽性、滞后性、危害性及土壤污染修复所需要的巨大代价,许多国家在经历了切肤之痛后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土壤环境。我国对土壤污染的控制与管理水平,技术手段等与国外相比都还有一定的差距,认清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具有重大意义。
  
  一、英、美两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一)美国
  
  早在20世纪30年代,由于对“黑风暴”事件引发的土壤污染、流失侵害农业生产的担忧,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就通过了《土壤保护法》,1960年代又相继颁布了《联邦危险物质法》(Federal Hazardous Substances Act)和《固体废物处理法》。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针对棕色地块[1](Brownfields)造成的污染越来越严重的情况,美国从危险废物管理角度对受污染的土壤进行控制和管理,并制定了非常一系列非常严格的法律法规。
  
  1976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固体废物处置法》,又称《资源保护回收法》(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这是第一个关于有毒废物的重要法规,“旨在弥补环境法中的最后一个漏洞, 即未加管理的陆地废弃物及有害废物的处置”,规定了从摇篮到坟墓的严格而明确的管理制度。授权环保局对那些可能造成“健康和环境的急迫和重大威胁”的有害废物进行管理, 减少废物的生产量, 提高废物回收及其潜能的再利用。[2]这部法律规定全面对固体废弃物污染土地的现象进行控制,并着重对危险物质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的预防进行了规定。1984年,美国国会针对1976年《固体废物处置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地下储罐管理专章,规定了地下储存罐的报告制度以及地下储存罐的泄漏、监测、事故预防和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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